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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4: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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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Certifiers
目 录
前 言 5
1 范 围 6
2 引用标准 7
3 定 义 8
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 11
5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12
5.1 总要求 12
5.2 文件要求 12
5.3 资源管理 15
5.4 采购和追踪体系 15
5.5 内部检查 15
5.6 改进 16
6 作物生产 17
6.1 农场范围 17
6.2 平行生产 17
6.3 转换期 17
6.4 缓冲带 17
6.5 作物品种的选择 17
6.6 作物栽培 18
6.7 病虫草害防治 18
6.8 污染控制 19
6.9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0
7 畜禽养殖 21
7.1 转换期 21
7.2 畜禽的引入 21
7.3 饲料 21
7.4 饲料添加剂 22
7.5 配合饲料 23
7.6 饲养条件 23
7.7 疾病防治 24
7.8 非治疗性手术 24
7.9 繁殖 25
7.10 运输和屠宰 25
7.11 奶制品 26
7.12 禽蛋生产 26
8 蜜蜂饲养和蜂产品加工 27
8.1 转换期 27
8.2 采蜜区 27
8.3 蜜蜂的饲喂 27
8.4 疾病防治 27
8.5 蜂蜡和蜂箱 28
8.6 蜂蜜收获处理 28
8.7 蜂蜜、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 29
8.8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29
9 特定作物 30
9.1 食用菌 30
9.2 茶叶 30
10 野生植物 33
11 水产养殖 34
11.1 转换期 34
11.2 养殖 34
11.3 开放水域捕捞区 35
11.4 捕捞 36
11.5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36
11.6 环境影响 36
12 纺织品 37
12.1 原料生产 37
12.2 加工 37
13 食品加工和贸易 40
13.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0
13.2 加工 40
13.3 有害生物防治 41
14 贮藏和运输 42
14.1 贮藏 42
14.2 运输 42
15 包装和标识 43
15.1 包装 43
15.2 标识 43
附录A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44
附录B 作物病虫害防治中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物质/方法 45
附录C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它物质的程序 46
附录D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饲料添加剂 50
附录E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51
附录F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 52
附录G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 54
附录H 评估有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55
前 言
以生态友好和环境友好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有机农业,已经被很多国家作为解决食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一条可实践途径。以有机农业方式生产的安全、优质、环保的有机食品和其它有机产品,越来越受到各国消费者的欢迎。为推动和加快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根据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指南》(GL32-1999,Rev.1-2001)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规范并参照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 No. 2092/91)以及其它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本《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本规范是对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基本要求,申请有机产品认证者应保证执行本规范并接受认证检查。认证机构根据审查报告的情况,给符合标准的农场、加工厂和贸易单位颁发有机认证证书,并授权他们在有机产品上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本规范是以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发布的《OFDC有机认证标准》为基础编制的。
 
 
 
 
 1 范 围
1.1 本规范适用于已经或计划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及标贴有机认证标志的下列产品:
(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产品;
(2)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畜禽的加工产品;
(3)饲料、配合饲料以及饲料原料;
(4)水产养殖及其产品;
(5)纺织品;
(6)肥料和植物保护产品;
(7)蜜蜂和蜂产品;
(8)野生植物产品。
1.2 申请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接受认证机构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有机认证检查,认证过程持续到其产品完成最终包装或标识。
必须接受有机认证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
(1)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的生产活动,包括植物生产和畜禽养殖);
(2)水产养殖;
(3)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
(4)包装;
(5)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
(6)产品贮藏(最终包装的产品除外);
(7)产品贸易。
当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时,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
 
2 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2.6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7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8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2.9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10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11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12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13 GB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2.14 GB321.1-GB321.6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2.15 GB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2.16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17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2.18 GB1167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2.19 GB15198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2.20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 义
3.1 有机
指有机认证标准描述的生产体系以及由该体系所生产的具有特定品质的产品,而不是化学上的定义。
3.2 有机农业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3 传统农业
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用生产资料,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的矿物源、植物源药剂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精耕细作、农牧结合、小面积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
3.4 有机食品
指来自于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具有资质的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及调料等。
3.5 有机产品
指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并获得认证的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等产品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
3.6 天然产品
指收获于具有明确物理边界环境中、未受任何人工影响的自然生长的生物产品。
3.7 常规
指未获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生产体系及其产品。
3.8 有机转换期
指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
3.9 平行生产
指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它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
3.10农业投入
指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质或原料。
3.11缓冲带
指有机生产体系所在区域与相邻非有机生产体系所在区域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区域,该区域在大小和形状上必须足以防止邻近区域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体系的污染。
3.12 作物轮作
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种植不同种类作物的农事活动。该措施通常可以起到防治病、虫、草害和提高土壤肥力的作用。
3.13 基因工程
指通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等),使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或其它生物单元的基因物质获得特定的结果或按特定的方式进行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3.14 顺势疗法
指一种通过提高动物的抵抗力和刺激动物本身机能来防治疾病的治疗体系。为了防治某种疾病,以小剂量持续使用某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以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该疾病的症状。
3.15饲料添加剂
指为满足特殊的营养需求,以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方式加入饲料中的物质。也指以一种或几种物质的化合物的形式加入饲料中的微量物质。
3.16 食品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质。
3.17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保存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3.18 加工助剂
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其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
3.19 离子辐射
指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高能辐射,用于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
3.20 标识
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标识内容应明晰、准确。
3.21 允许使用
指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2 限制使用
是指在无法获得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一般情况下,限制使用的物质必须有特定的来源,并能够说明未受污染,并尽可能避免使用。
3.23 禁止使用
指不允许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4 认证
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依据其相关的法规或条例,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文件形式予以确认的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和终产品的检测。
3.25先例
指对某一种或某一系列新情况所作的认证决定,该决定可以用来指导对以后 类似认证的决定。
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
有机生产和加工以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原理为基础,通过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的贸易实现以下目标:
4.1生产优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4.2保持生产体系和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
4.3尽可能利用当地生产系统中的可再生资源并促进水资源和其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4促进耕作系统中生物循环和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
4.5尊重畜禽在自然环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习性;
4.6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
4.7发展持续的水产品生产的水生生态系统;
4.8生产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使各种形式的污染最小化;
4.9保护生产者和加工者的利益,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个生产、加工和销售链都能向公正性、公平性和生态合理性的方向发展。
 
 
5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5.1 总要求
5.1.1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者应收集并保存这些文件,且保证这些文件是最新有效的,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5.1.2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或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通常为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
5.1.3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1.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与有机生产和加工涉及到的有关各方签订合同,合同应确保有关各方都能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5.2 文件要求
5.2.1总则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2)形成文件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
(3)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
(4)本规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生产规程和程序;
(5)本规范所要求的记录。
5.2.2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该图应定期更新以反映该单位的变化,并应标明:
(1)主要种植物/生产区域的地块详图;
(2)畜牧场的牧草场地位置、自由活动区、自由放牧区;
(3)所有河道、水井和其它水源;
(4)相邻的地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名字和情况;
(5)畜禽兽检疫隔离区域(如果有);
(6)地址(包括仓库、包装和原材料、进货地点位置)、建筑物和周围植被的描述(可以是关键词或图标符号);
(7)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位置的主要标示物。
5.2.3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编制和保持《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该手册应包括:
(1)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简介、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图;
(2)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
(3)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内部的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有机生产计划,该计划应包括:
1)如何采取轮作的方式平衡和补充土壤肥力的消耗;
2)如何保护所属场地植物和动物的多样性;
3)如何施肥以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和土壤肥力;
4)如何控制植物和畜禽的病、虫害;
5)如何不断地减少日常使用的防病、虫害药品(包括畜禽所用的兽药)的用量;
6)放牧、饲养、动物福利和卫生制度的畜禽管理计划;
7)如何防止场地物理特性的退化;
8)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下,如何使有机部分和传统部分保持分离。
9)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每一种物质的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各物质的化学配料、来源、用处及用量。
5.2.4 生产规程或程序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加工规程或程序,规程和程序应形成文件并得到切实执行,至少应包括:
物栽培、畜禽、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的操作规程;
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
作物收获和收获后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
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加工、储藏等管理规程;
出入库及贸易规程;
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客户申、投诉的处理程序;
记录管理程序;
(9) 内部检查程序。
5.2.5 文件控制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这些文件应最新有效,并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5.2.6 记录控制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记录应清晰、准确,为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记录须包括:
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日期及受其影响的土地、动植物和产品;
(2) 请转换期的土地,提供前三年生产的详细记录,包括耕作、施肥及病虫害防治记录;
产品品种及产量记录;
(4) 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5) 按地块或面积施用堆肥的来源、类型、堆制处理方法和原材料使用量比例;
控制病虫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来源和使用方法;
所有农业投入物的产地、性质和数量(不论有机或非有机),包括判别集装箱和包装完整性的检验的记录;
对畜禽场(及养蜂场)要有完整的库存登记表。其中应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内容:品种、产地、进入日期、有机状态、如果是转换期则标识和过去有关兽医治疗的细节。还必须提供所有的出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重量、标识及目的地等。
畜禽场要记录所有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
1)购入日期;
2)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
3)供货商;
4)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
5)治疗数目;
6)诊断内容;
7)用药剂量;
8)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
9)使用产品的总量;
10)标签期限;
11)销售动物或其产品的最早日期;
12)负责管理该产品者的姓名。
畜禽场要登记所有饲料的详情,包括种类(所有采购的饲料和其成分)、饲料成分占总饲料的干基含量和其来源等;
显示销售有机产品收入和所有购货发票的财务帐目,应与贸易和/或税收帐目相符;
所加工产品和数量的名细(包括批次号),要足以能使产品的各种成分从成品追溯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追溯到成品;
所有销售的已认证的有机产品,包括发货日期、以何种方式输出的数量和购货方或买方或收货人;
定期盘货记录要显示购入材料、自产材料、已销货和存货情况;
记录所有收到的客户或公众对产品或生产体系的投诉。
5.3 资源管理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和加工规模和技术相适应的资源。该资源包括满足运作要求的硬件资源和人力资源。
5.3.1 人力资源
5.3.1.1总则
从事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包括充分了解从原材料到产品成品的生产过程中保持有机完整性的重要意义。
5.3.1.2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
(1)确定从事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人员所必要的能力;
(2)提供培训或其它措施以满足这些要求;
(3)配备内部检查人员。
5.4 采购和追踪体系
5.4.1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采购体系,确保不使用禁用的和未经许可的生产资料。
5.4.2为保证有机完整性,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跟踪系统,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的日期和形式,农业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等)。
5.5 内部检查
5.5.1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检查,以确定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及其生产是否:
(1)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所确定的有机产品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2)得到有效实施与保持。
5.5.2内部检查应由具备能力的内部检查人员来承担,也可聘请具备能力的外部人员。
5.5.3内部检查人员应:
(1)熟悉并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熟悉并掌握本规范的要求;
(3)具备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4)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5.5.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确保:
(1)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
(2)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
(3)将检查的内容和结果形成文件。
5.6 改进
5.6.1持续改进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利用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检查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
5.6.2纠正、预防措施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的原因,防止其发生。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
(1)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2)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3)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4)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5)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6 作物生产
6.1 农场范围
(1)申请认证的农场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且这些农户都愿意以有机方式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包括内部质量跟踪审查在内的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那么这些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整体的农场申请认证。
(2)申请认证的加工者、贸易者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操作单元。
6.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包括常规和转换)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的作物或畜禽,则必须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机地块或养殖场生产的作物或畜禽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1) 农场经营者拥有多个分场,在不同分场间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但各分场使用各自独立的生产、贮存设施和运输系统。
(2)向认证机构报告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可确保能够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
6.3 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和一直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6.4 缓冲带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
6.5 作物品种的选择
6.5.1应尽量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6.5.2应选择能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6.5.3禁止使用包衣种子和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
6.6 作物栽培
6.6.1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固氮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
6.6.2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6.6.3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6.6.4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
份,有效的调节土壤肥力状况。
6.6.5提倡利用豆科作物的轮作和土地休整进行土壤培肥。
6.6.6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土壤生物的活性。
6.6.7农场中施用肥料的种类和数量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这些肥料应主要来自有机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等,经认证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农场外的肥料投入量。每生产年度施入纯氮不得超过每公顷170千克。
6.6.8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6.6.9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6.6.10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
6.6.11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6.6.12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矿物肥料、工业废渣如碱性炉渣、粉煤灰等肥料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6.6.13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5084一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6.14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6.7 病虫草害防治
6.7.1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
(1)选用抗性品种。
(2)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
(3)通过建树篱、筑巢、促进植被多样化等方法提高天敌的自然控制能力。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6.7.2 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
6.7.3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6.7.4 病害
6.7.4.1允许使用抑制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规范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6.7.4.2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6.7.4.3有限制的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6.7.4.4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它含硫或铜的物质。
6.7.4.5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6.7.4.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7.4.7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6.7.5 虫害
6.7.5.1提倡通过释放天敌来防治虫害。
6.7.5.2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源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和本规范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6.7.5.3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皿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物理性防治措施(如防虫网、黄板等)。
6.7.5.4允许有限制的使用鱼藤酮、天然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以及其它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6.7.5.5允许有限制的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药剂。
6.7.5.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7.5.7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6.7.6 草害
6.7.6.1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6.7.6.2提倡使用秸秆等覆盖除草。
6.7.6.3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6.7.6.4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7.6.5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6.8 污染控制
6.8.1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必须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6.8.2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青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6.8.3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6.8.4如果检测表明农场地块或作物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认证机构将取消对该农场地块的认证。
6.9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6.9.1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9.2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6.9.3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6.9.4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6.9.5提倡运用秸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6.9.6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6.9.7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
7 畜禽养殖
7.1 转换期
7.1.1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农场的要求,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依照农场的转换期要求。养殖场内用来作为非草食动物活动场所的草地,其转换期可以缩短到一年。
7.1.2饲养畜禽经过其转换期后,其产品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不同品种畜禽的转换期如下:
(1)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其它种类应大于其养殖周期的3/4。
(2)羊、猪,6个月;
(3)乳用畜,3个月;
(4)出生3天内购买的肉用家禽,10周;
(5)蛋用家禽,6周。
7.2 畜禽的引入
7.2.1 当不能买到有机畜禽时,允许购进常规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1)肉用家禽,出生不超过3天;
(2)蛋用鸡,出生不超过18周;
(3)猪、羊,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小猪体重不得超过25公斤。
(4)牛,出生不超过4周,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牛奶喂养的犊牛。
7.2.2每年引入的常规畜禽不能超过已认证的同种成年畜禽数量的10%。在以下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畜禽超过10%,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在有机种群内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2)农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3)农场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4)小型农场。
7.2.3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7.2.4所有引入畜禽都不能受到来自基因工程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药物、代谢调节剂和生物调节剂,饲料和添加剂。
7.3 饲料
7.3.1畜禽应以经认证的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提倡饲用本农场的饲料。
7.3.2禁止使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
7.3.3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农场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7.3.4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农场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1)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2)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3)动物日最高摄食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2)极端的天气情况;
(3)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7.3.5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7.3.6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7.3.7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
7.3.8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须由母畜喂养并能吸吮母乳。禁止过早断奶,或用奶替代品喂养幼畜。哺乳标准:
(1)仔猪,40天;
(2)犊牛、马,3个月;
(3)羔羊,45天。
7.4 饲料添加剂
7.4.1允许使用附录D中的允许使用物质。
7.4.2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7.4.3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 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
7.4.4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附录D中限制使用的物质。
7.4.5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1)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无论以何种形式使用;
(2)合成的开胃剂;
(3)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4)合成的色素;
(5)尿素;
(6)给反刍动物饲喂动物副产品;
(7)动物粪便,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
(8)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试剂的饲料;
(9)纯氨基酸;
(10)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7.5 配合饲料
7.5.1 配合饲料
7.5.1.1所有主要的配料必须获得认证。配合饲料中的配料加上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不能低于95%。
7.5.1.2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可以来自天然或合成产物,但不能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保护剂。附录D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均可使用。
7.5.2 配合饲料营养要求
动物饲料必须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和饲养目标,并为以下两种证明方式的一种所证实:
(1)各种成分满足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权威机构规定的要求;
(2)除水之外,以配合饲料作为唯一的营养来源饲养健康动物,经国家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测试,能够满足动物各生命阶段的营养需求。
7.6 饲养条件
7.6.1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1)足够的活动空间和休息场所;
(2)空气流通,自然光线充足;
(3)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及难以忍受的温度、风和雨;
(4)足够的垫料;
(5)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6)避免使用对人或动物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7)在不影响畜禽健康的条件下(如不会相互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要饲养2头(或只)同种动物;
7.6.2必要时可以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6小时。
7.6.3所有畜禽都必须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放养。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1)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放养,但应限期改进。
(2)使用新鲜饲料喂养动物比放养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7.6.4禁止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养、拴养、笼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表达的饲养方式。
7.6.5群居性畜禽不能单独饲养,但成年雄性动物、患病的动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
7.7 疾病防治
7.7.1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有机畜禽养殖中的疾病预防:
(1)选择适合当地情况的抗病性强的畜禽品种;
(2)根据每个畜禽品种的需要,采用适当的饲养管理方法,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和对传染因素的预防;
(3)采用优质饲料,结合有规律的舍外活动,促使畜禽增强抗病力;
(4)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7.7.2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E中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7.7.3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7.7.4允许采用自然疗法例如使用植物源制剂、针灸和顺势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7.7.5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采用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措施)技术。
允许进行法定的预防接种。
7.7.6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当必须要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时,则必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饲养者必须对所用物质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
7.7.7禁止为了提高畜禽群体的生产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虫药和其它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同一畜禽一生中药物治疗次数在2次以上不得作为有机畜禽出售。
7.8 非治疗性手术
7.8.1 允许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应尽量减少给动物带来的痛苦,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1)为了保持产品质量和传统生产习惯而进行的阉割(肉猪、牛、鸡);
(2)断角;
(3)在仔猪出生后24小时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
(4)为了防止蝇蛆病而进行的羔羊断尾;
(5)剪羽。
7.8.2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1)断尾(除羔羊外);
(2)剪喙;
(3)烧翅;
(4)其它没有明确允许的非治疗性手术。
7.9 繁殖
7.9.1提倡自然繁殖。
7.9.2允许采用不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限制的各种繁殖方法。
7.9.3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术。
7.10 运输和屠宰
7.10.1屠宰的有机畜禽必须来自有机养殖场。
7.10.2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清楚的标记。
7.10.3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照料。
7.10.4必须提供适当的条件,使畜禽能够承受运输造成的应激。例如:
(1)避免接触到正在屠宰的动物或死亡动物(通过眼、耳或气味);
(2)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
(3)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4)改善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
(5)避免饥渴;
(6)考虑每个动物的个别需要;
(7)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7.10.5应在运输和屠宰畜禽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减少下列因素造成的影响:
(1)应激;
(2)装载和卸载;
(3)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动物。
7.10.6运输和屠宰动物的操作应平静而温和。禁止使用电棒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7.10.7当用车辆运输时,运到屠宰场的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根据具体情况可有例外。在例外的情况下,必须给畜禽喂食、喂水。
7.10.8必须在国家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屠宰场宰杀畜禽。
7.10.9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
7.10.10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别屠宰,屠宰后应分别存放并清楚标记。
7.11 奶制品
奶制品生产除满足7.1-7.10的畜禽养殖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允许使用附录E中物质对奶制品加工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并标明其用途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过清洁剂的设施必须得到彻底的清洗,以保证在设备和奶制品中没有清洁剂残留。
(2)有机牛奶至少必须符合常规牛奶的卫生要求及质量标准。建议牛奶中年均体细胞数不能超过400,000个/ml(800,000绵羊或山羊);细菌数最大不得超过10,000个/ml 。建议每月分析一次每头奶牛产奶中的体细胞含量。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质量标准,则要求制定满足这些标准的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批准。对新的畜群,在认证前3个月,奶汁中平均体细胞数就应低于400,000个/ml(800,000绵羊或山羊)。
(3)奶牛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12 禽蛋生产
蛋类生产除满足7.1-7.10的畜禽养殖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母鸡在鸡舍中的平均活动空间至少需要0.2平方米/只。
(2)必须具备适宜季节里的室外活动场所。
(3)必须每天喂以营养平衡的日粮以确保满足其营养需求。
(4)禁止用矿物油作鸡蛋包衣。
8 蜜蜂饲养和蜂产品加工
8.1 转换期
蜜蜂在经过至少一年的有机饲养后,其产品才可获得有机认证。
8.2 采蜜区
8.2.1养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至少三年未使用过化学物质的自然植被区内。
8.2.2蜂房半径2500~3000米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洁的水源。
8.2.3蜂箱必须置于远离常规农田和远离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至少3公里之外),例如城镇、工业污染源、公路和铁路、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
8.3 蜜蜂的饲喂
8.3.1在蜜蜂的采蜜期结束时,蜂巢内必须存留足够的糖蜜和花粉,以备蜜蜂过冬。
8.3.2在整个季节必须为蜜蜂提供充足的经有机认证的食物;最好是产自同一生产单元的。
8.3.3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临饥饿困境的情况下,允许人工饲喂糖浆或糖蜜,但必须是有机的。
8.3.4人工饲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获季节后、下一次流蜜期开始前15天之前进行。
8.4 疾病防治
8.4.1选择适应当地情况、抗性强的品种。
8.4.2淘汰衰老蜂王、定期更换蜂蜡、及时对蜂箱进行系统检查。
8.4.3允许使用以下物质来控制病虫害和对蜂箱消毒:
(1)苛性钠
(2)乳酸、草酸和醋酸
(3)蚁酸
(4)硫磺
(5)香精油
(6)苏云金芽孢杆菌
(7)薄荷醇(用于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螨)
8.4.4把明显有病的蜂箱放在医治区内。
8.4.5必须销毁受疾病严重感染蜜蜂使用过的蜂箱。
8.4.6在蜂蜜的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经抗生素处理后的蜂箱必须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且至少要经过12个月的有机方式饲养后,才有可能重新获得有机认证。
8.4.7禁止使用磺胺类药物和其它化学药品。
8.4.8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严禁用任何药物处理蜂蜜。
8.5 蜂蜡和蜂箱
8.5.1用于有机养蜂业的蜂蜡必须来自有机养蜂单位;但对处于转换期的养蜂场,如果不能从市场或其它途径获得有机蜂蜡,经认证机构批准允许使用非有机蜂蜡。
8.5.2蜂蜡加工方法应确保能加工出供应有机养蜂场的有机蜂蜡。
8.5.3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蜂蜡。
8.5.4蜂箱应用天然物质如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等制成,禁止使用可能有毒的材料制作蜂箱。
8.6 蜂蜜收获处理
8.6.1严禁使用化学驱逐剂。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利用吹风或烟雾发生器把蜜蜂从蜂箱中驱赶出去。
8.6.2蜂箱管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应当以保护蜂群和维持蜂群为目标;禁止为提高产量而杀死蜂群。
8.6.3加热最高至47℃,加热过程越短越好。
8.6.4最好采用机械性蜂房脱盖,而不是采用加热性蜂房脱盖。
8.6.5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不允许使用细网过滤器过滤杂质。
8.6.6接触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应当是不锈钢、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蚀材料,或用蜂蜡覆盖,或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蜡覆盖。
8.6.7蜂蜜提取设施必须杜绝蜜蜂进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传播。
8.6.8提取设施应当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设施,这些清洗设施能每天提供大量新鲜、干净的热水供设备清洗。
8.6.9蜂蜜的贮藏应确保不受常规物质及有害生物的影响。
8.6.10摇蜜室和包装室应全部密封,不受害虫侵扰。
8.6.11只能使用物理方法防治有害生物。
8.6.12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学物质作为熏蒸剂。
8.7 蜂蜜、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
8.7.1成品蜂蜜的贮存温度要求稳定且密封包装,以避免蜂蜜变质。
8.7.2蜂蜜在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之前,最长可以贮存两年。
8.7.3禁止对贮存的蜂蜜和蜂产品使用萘等化学合成物质来控制蜂蜡蛾等害虫。
8.8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8.8.1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类型的蜜蜂。
8.8.2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播,应培育自己的蜂王。
8.8.3允许每年购进不超过蜂群数量10%的按常规饲养方法饲养的蜜蜂。
8.8.4允许进行选育,禁止使用人工授精。
8.8.5禁止在秋天捕杀蜜蜂群体。
8.8.6允许为了替换蜂王而杀死老龄蜂王,但不允许剪翅。
9 特定作物
9.1 食用菌
9.1.1培养基
9.1.1.1培养基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来源的材料。
9.1.1.2对于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 这一条是新增的,以适用于土基栽培食用菌的情况。]
9.1.1.3禁止使用合成肥料或杀虫剂之类辅助剂。
9.1.1.4为防止水分散失而在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9.1.2 菌种
选择合适的菌种,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
9.1.3 害虫和杂菌
9.1.3.1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9.1.3.2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9.1.3.3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9.1.3.4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杀虫剂。
9.1.4 培养场地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米的缓冲带,以避免农业漂浮物的影响。在培养场地和周围禁止使用任何除草剂。
9.1.5 水
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9.1.6 收获及后续处理
应保证在收获、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产品的新鲜度和营养成分,防止在收获、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新增防止污染的要求。]
9.2 茶叶
9.2.1 茶园土壤管理
9.2.1.1茶树应种植在土壤深厚疏松,有机质含量高,pH值在4.0—6.5范围内的区域。
[这一条删除,它不是茶树对土壤的特殊要求,执行与作物生产一致的要求。]9.2.1.2有机茶场与其它茶场之间应有明显的人工或天然的隔离带及边界标志牌。
9.2.1.3当茶园坡度大于15°时,应制定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如等高线种植、修建水平梯级茶园、设置隔离沟或截水沟以及种植豆科作物和行间地表铺草等。)
9.2.1.4提倡在幼龄茶园、重修剪和台刈改造茶园的行间种植豆科绿肥或饲料作物。
9.2.1.5对林木覆盖率高的茶园,应实行减耕或免耕。提倡使用生物(如蚯蚓等)来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当茶园土壤pH值降至4.0以下时,可以施用适量的白云石粉或生石灰直至土壤pH值达到5.0左右。
9.2.1.6允许使用列于附录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9.2.1.7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增效剂和土壤改良剂。
9.2.2茶园病虫草害防治
9.2.2.1及时采摘和修剪茶树枝叶,以减少病、虫数量并恶化其生存环境,抑制病、虫害的大发生。[将采摘和修剪作为控制病虫害的措施予以明确。]
9.2.2.2允许使用列于附录B中的植物制剂和微生物制剂防治茶树的病虫害。
9.2.2.3保护和利用自然天敌,允许释放人工饲养的天敌。
9.2.2.4在深秋封园时,允许有限制地使用石硫合剂和波尔多液,以减少次年的病虫发生量。使用波尔多液时应注意土壤和茶叶中的铜积累。
9.2.2.5如果茶园大面积发生病虫害,修剪的病虫枝叶应在有机茶园外进行合理处理。
9.2.2.6严禁使用化学除草剂。
9.2.3茶树修剪与采摘
9.2.3.1 [删除,不是有机生产的要求,是一般常规要求。]采茶机必须使用无铅汽油作为燃料,并防止汽油、机油污染茶园土壤和茶树。
9.2.3.2平行生产应加以严格区分。
9.2.4茶叶加工
9.2.4.1有机茶产品包括绿茶、红茶、青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紧压茶、砖茶)和花茶等茶类的初制品和精制品。有机茶制作必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加工标准。
9.2.4.2有机茶加工中应避免使用水源林及天然林木材作为燃料。
9.2.4.3加工器具应为竹制、木质或不锈钢材料。
9.2.4.4只允许采用物理方法和自然发酵[茶叶加工中的发酵实质是氧化;避免与微生物发酵混淆。]工艺加工茶叶及茶制品。
9.2.4.5在加工花茶、果茶产品时,应使用有机认证的花卉及其提取物、水果及其提取物作为配料。
9.2.5有机茶贮藏和运输管理
除遵循一般有机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管理要求外,还需注意:
(1)贮藏有机茶必须保持干燥,茶叶含水量应符合国家茶叶生产标准。仓库内应配备去湿机或其它去湿材料。应避免茶叶直接接触去湿材料,去湿材料应定期更换。
(2)采用通风、密封、吸潮和降温等措施并定期检查有机茶的含水量。
 
10 野生植物
10.1野生植物的采集行为必须是在政府部门控制之下的有计划的限量采集。
10.2野生植物必须是生长于可界定的可持续生产体系。
10.3野生植物的采集区必须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10.4如果采集区有施用合成化学物质的历史,则检查员可以要求进行污染物残留分析。
10.5在交通流量大的路边或其它有污染源的地方必须设置缓冲带。
10.6收获或采集量不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收获或采集的野生植物的数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长的产量。
10.7野生植物采集者必须提交[这几个字删去,因为开年模糊。]有机采集区管理方案。
11 水产养殖
11.1 转换期
封闭水域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需要12个月的转换期,或大于要求转换生物的一个生长周期。
11.2 养殖
11.2.1养殖场的选址
养殖场选址时,应当考虑到维持养殖场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养殖场应当不受污染源和常规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11.2.2水质
养殖场及其水源水质必须符合《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11.2.3养殖
11.2.3.1按适合生物自然行为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进行养殖,尽量减少干扰。
11.2.3.2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它养殖体系的水生动物进入有机养殖场。
11.2.3.3鱼类从鱼苗到捕捞的全过程都必须生长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其它水生生物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生命周期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11.2.3.4禁止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
11.2.4饵料
11.2.4.1水产养殖的饵料必须是经认证的有机饵料,或野生的水生饵料。使用野生鱼类作为饵料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的法规。在有机认证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使用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11.2.4.2在需要饵料投入的系统中,饵料中至少有50%的水生动物蛋白应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品种。
11.2.4.3允许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禁止使用人粪尿和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11.2.4.4允许使用下列饵料添加剂:
(1)细菌、真菌和酶
(2)食品工业的副产品(如糖浆)
(3)初级植物产品
11.2.4.5 下列物质不允许添加于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喂食生物:
(1)合成的促生长剂
(2)合成诱食剂
(3)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4)合成色素
(5)尿素等化肥
(6)来源于相同物种的原料
(7)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8)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9)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11.2.5疾病防治
11.2.5.1所有的管理措施应当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保持水体清洁,保证饵料质量,控制投饵量。
11.2.5.2围隔养殖密度不能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为异常。必须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水质监测。
11.2.5.3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菜籽饼、茶籽饼、和高锰酸钾对养殖水体和底泥进行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禁止使用抗生素、寄生虫药或其它合成药品。
11.2.5.4有必要进行药物治疗时,必须把患病生物置于池塘或水体下游100米外的隔离区,并且采取隔离措施。被隔离的水生生物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11.2.5.5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它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接种疫苗,但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疫苗。
11.2.6繁殖
11.2.6.1提倡自然繁殖,限制使用非自然繁殖。
11.2.6.2不得使生产体系依赖于高技术和资金密集型的生产方式。
11.2.6.3 禁止使用三倍体和基因工程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11.3 开放水域捕捞区
在开放水域捕捞区内生长的野生生物,如果其生长环境不受污染,且处于稳定和持续的生产体系,就有可能获得有机认证。
11.3.1 开放水体捕捞区应被清楚地界定,其水质、饵料、所用药物和其它方面应满足11.2的规定。
11.3.2 开放水体捕捞区与常规养殖场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防常规水产养殖对其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11.4 捕捞
11.4.1 捕捞量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生长量,不能影响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
11.4.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水生生物受到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11.4.3 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5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11.5.1运输用水的水质、温度和含氧量应适合运输对象,尽量减少运输的距离和频率。
11.5.2运输设备和材料必须对生物没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11.5.3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11.5.4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
11.4.5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运输对象的健康。
11.6 环境影响
11.6.1封闭水体的排水应当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11.6.2鼓励封闭水体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12 纺织品
12.1 原料生产
纺织品原料的生产必须满足一般有机生产的要求。
12.1.1 桑树栽培
有机桑园的设置要远离排氟工厂和其它污染源,受污染的桑叶喂食的蚕,其蚕茧不能作为有机蚕茧。
12.1.2养蚕
12.1.2.1选择健壮、抗病力强的蚕种,不得选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蚕种。
12.1.2.2桑叶必须来自于经认证的有机桑园。
12.1.2.3蚕室应选择在地势高、干燥、离桑园较近的地点,并且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光照条件。
12.1.2.4消毒可采用物理的方法,如蚕具煮沸消毒或蒸汽消毒,蚕室采用日光消毒等方法,也可用1%的漂白粉和石灰粉进行消毒,但使用后必须充分洗净。
12.1.2.5采运桑叶的工具和装运蚕沙的工具必须严格分开。
12.1.2.6在养蚕过程中,禁止使用生长激素。
12.1.2.7保证蚕生长期间有足够的桑叶与活动空间。
12.1.2.8疾病防治
(1)定时检查蚕座,保留最强壮的蚕,抛弃迟眠蚕和弱小蚕;
(2)允许在桑叶中添加一些生物来源的物质,如蒜泥等;
(3)当蚕病大面积发生时,应及时隔离发病的蚕,将其放入医治区内;
(4)在养蚕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药剂,但在蚕健康受到威胁时例外;凡用化学合成药剂医治过的蚕,其所产蚕茧不得作为有机蚕茧。
12.1.2.9蚕茧要及时分离并进行烘干处理,禁止将上茧、次茧和下茧混合处理。下茧不得作为有机丝绸的加工原料。
12.2 加工
12.2.1原料
12.2.1.1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应该是100%的有机原料。
12.2.1.2在原料加工成纤维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2.2.1.3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料,在生产、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12.2.1.4原料配方中不得包括五氯苯酸、四氯酚和多氯联苯等。
12.2.2 环境要求
12.2.2.1在纺织品的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最佳的生产方法,使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至最小。
12.2.2.2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物质,使用的任何助剂均不得含有致癌、致变、致畸物质,对哺乳动物的毒性LD50小于2000mg/kg。
12.2.2.3不得使用已知为易生物积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
12.2.2.4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能耗应最小化,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12.2.2.5如果在工艺或设备上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对环境或经济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而不分离不会导致有机纺织品与常规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循环流体(如碱洗、上浆、漂洗等工序)接触的风险,则允许有机和常规工艺不分离,但加工单位必须保证有机纺织品不受污染。
12.2.2.6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量和排水中污染物浓度达到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2.2.2.7在初次获得认证后的当年内,应制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改善计划。
12.2.2.8煮茧过程或洗毛过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剂应该选择易生物降解的种类,并应配备适当的废水处理装置。
12.2.2.9浆液应最终可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环利用。
12.2.2.10在丝光处理工艺中,允许使用氢氧化钠或其它的碱性物质,但应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
12.2.2.11纺织油和编织油(针油)应选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剂。
12.2.3印染
12.2.3.1尽量使用生物来源或从植物中提取的染料。
12.2.3.2尽量使用不含重金属的矿物染料,印染时只可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剂。
12.2.3.3只允许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软化剂。
12.2.3.4禁止使用含在污水中形成有机卤素化合物的物质进行印染设备的清洗。
12.2.3.5染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单位:mg/kg
金属名称 指标 金属名称 指标 金属名称 指标
锑 50 砷 50 钡 100
铅 100 镉 20 铬 100
铁 2500 铜 250 锰 1000
镍 200 汞 4 硒 20
银 100 锌 1500 锡 250
12.2.4制成品技术要求
12.2.4.1辅料(如衬里、装饰物、钮扣、拉链、缝线等)必须使用对环境无害的材料,尽量使用天然材料。
12.2.4.2制成品加工过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助剂。
13 食品加工和贸易
13.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13.1.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这些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配料的95%。
13.1.2在有机配料的数量或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5%。非有机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产品,并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该许可需每年更新。一旦有条件获得经认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单位都必须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13.1.3有机产品中的同一种配料不允许既有有机来源又有非有机来源的。
13.1.4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只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可免于认证,但不计入13.1.1所要求的有机原料中。
13.1.5允许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剂,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
13.1.6允许使用本规范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围的非天然来源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在附录F和附录G中增添物质必须按照附录H评估有机食品中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程序对此物质进行评估。
13.1.7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和其它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可证明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时例外。
13.1.8禁止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13.2 加工
13.2.1场址设置应注意如下情况:
应远离重工业区,或与重工业区之间有足够的护林带。
应远离居民区,加工厂周围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医院。
应设置在污染源、传染源的上风方向。
应设置“三废”净化装置。
13.2.2有机加工应制定正式的卫生管理计划,该计划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管理法规,并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1)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2)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3)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
(4)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13.2.3 有机加工应该配备专用设备,如果不得不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洗以确保不得有清洗剂残留,或进行冲顶加工并保留加工记录。
13.2.4加工工艺必须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方法、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学试剂。
13.2.5加工用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
13.2.6加工单位排放废弃物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13.2.7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处理。
13.2.8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过的过滤材料。
13.3 有害生物防治
13.3.1有机加工者和贸易者必须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
(1)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
(2)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3)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13.3.2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13.3.3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份的杀鼠剂。
13.3.4可以使用附录B中允许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13.3.5在加工贮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
13.3.6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农药和消毒剂。
14 贮藏和运输
14.1 贮藏
14.1.1经过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它物质的污染,要确保有机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14.1.2贮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一周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14.1.3除常温贮藏外,允许以下贮藏方法:
(1)贮藏室空气调控
(2)温度控制
(3)干燥
(4)湿度调节
14.1.4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14.1.5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14.2 运输
14.2.1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14.2.2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和受到污染。
14.2.3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14.2.4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15 包装和标识
15.1 包装
15.1.1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它包装材料。
15.1.2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15.1.3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15.2 标识
15.2.1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认证机构的有机认证标志。
15.2.2对加工产品,如果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重量或体积)为100%,则可以使用“100%有机”字样的标识;在95%以上,并且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设施加工和包装的,可以使用“有机”字样的标识;如果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过70%,可以使用“有机制造”字样的标识;不足70%的,可以用文字描述获得认证的原料及所占的比例,但不能使用任何带有“有机”字样的标识和使用有机产品标志。在计算比例时,食盐和水不得计入。
15.2.3由多种原料加工成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逐一列出包括添加剂在内的各种原料的名称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过有机认证的。
15.2.4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有机转换标志,但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注明为有机转换产品。
15.2.5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或加工单位的名称、地址、认证证书号、生产日期及批号。
15.2.6完全由符合要求的野生材料制成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明“野生”或“天然”字样。
15.2.7动物配合饲料的标签上应清楚地标明适用的畜禽种类和用途,及是否已证明营养充足。
15.2.8产品标识和包装的说明不能错误诱导消费者,不能标注“纯天然”、“无污染”等字样,但可以在外包装上标明“本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未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激素和食品添加剂”。
15.2.9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刷标志或说明的油墨必须无毒、无刺激性气味。
附录A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 使用条件
A.1有机农业体系中生产的物质 农家肥  
作物秸秆和绿肥  
A.2有机农业体系以外生产的物质 秸秆 限制使用
堆肥 限制使用
海草或物理方法生产的海草产品 限制使用
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木材的木料、树皮、锯屑、刨花、木灰、木炭及腐殖酸物质 限制使用
农家肥(充分腐熟的动物排泄物) 限制使用
充分腐熟的人粪尿 限制使用,且不得用于叶菜类作物和块根、块茎类作物
未搀杂防腐剂的肉、骨头和皮毛制品[此处删除了动物血] 限制使用
不含合成添加剂的食品工业副产品 限制使用
不含合成添加剂的泥炭 禁止用于土壤改良;只允许作为盆栽基质使用
饼粕 不能使用经化学方法加工的
鱼粉 限制使用
A.3矿物质 碱性炉渣 限制使用
钙镁改良剂 限制使用
钾矿粉 不能通过化学方法浓缩
微量元素 限制使用
镁矿粉  
天然硫磺  
石灰石、石膏和白垩  
粘土  
氯化钙、氯化钠(井盐)  
窑灰  
磷矿粉 P2O5中镉含量≦90mg/Kg
泻盐类(含水硫酸岩)  
硼酸岩  
A.4其它物质 微生物制品  
植物制品和其提取物  
附录B 作物病虫害防治中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物质/方法
物质/方法名称 使用条件
海藻制品  
二氧化碳  
明胶  
蜂蜡  
硅酸盐  
碳酸氢钾  
碳酸钠  
氢氧化钙  
高锰酸钾  
乙醇  
醋  
奶制品
蚁酸  
软皂  
植物油  
粘土  
石英砂  
热法消毒 限用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并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机械诱捕  
灯光诱捕  
释放天敌  
不含禁用物质的病毒、真菌和细菌制剂(如BT) 限制使用
植物源的驱避剂 限制使用
昆虫性外激素 只限于在诱捕器和散发器皿内使用
直接从植物和动物提取的杀虫、杀菌剂 限制使用
硫磺 限制使用
石硫合剂 限制使用
二氧化硫 限制使用
漂白粉 限制使用
生石灰 限制使用
碳酸氢钠 限制使用
轻矿物油(如石蜡) 限制使用
硅藻土 限制使用
波尔多液 限制使用
附录C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它物质的程序
附录A和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培肥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产品。附录C则概述了对有机农业中使用其它物质进行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以下条件[清单改成条件,便于中国人理解。]供修改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允许使用的物质表时使用:
(1)该物质是为达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为满足特殊的营养要求,而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轮作措施所必需的,而这些物质又是使用本规范附录A中包括的其它物质或采用在第6章中概述的方法所不可能满足和替代的。
(2)该物质的配料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允许经过如下处理:
1)物理(机械,热)处理
2)酶处理
3)微生物(堆肥,消化)处理
(3)经可靠的试验数据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包括对土壤生物的影响和污染。
(4)该物质的使用不应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
以下条件供修改控制植物病虫草害所允许使用的物质表时使用:
(1)该物质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质外没有其它生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种替代方法和/或有效管理技术可用于防治这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2)该物质(活性化合物)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以下处理:
1)物理处理
2)酶处理
3)微生物处理
(3)有可靠的试验结果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
(4)如果某物质的天然形态数量不足,可以考虑使用与该自然物质的性质相同的化学合成物质,如化学合成的外激素(性诱剂),但前提是其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或产品污染。
前言
必须定期对外部投入的物质进行评价,并将这些物质与可替代品进行比较。这种定期评价应能促使有机生产对人类、动物以及环境和生态系统越来越有益。
以下是用以评估有机农业系统中使用的外部投入品的准则。
C.1.必要性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某种投入品。投入某物质的必要性可从产量、产品质量、环境安全性、生态保护、景观、人类和动物的生存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某投入品的使用可限制于:
(1)特种农作物(尤其是多年生农作物)
(2)特殊区域
(3)可使用该投入品的特殊条件
C.2.性质和生产方法
性质
投入品的来源一般应按以下顺序选择。
(1)有机物(植物、动物、微生物)
(2)矿物
可以使用等同于天然产品的化学合成物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的投入品。其次应选择矿物源的投入品,而第三选择是化学性质等同天然产品的投入品。在允许使用化学性质等同的投入品时需要考虑其在生态上、技术上或经济上的理由。
生产方法
投入品的配料可以经过以下处理:
(1)机械处理
(2)物理处理
(3)酶处理
(4)微生物作用处理
(5)化学处理(作为例外并受限制)
采集
构成投入品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响自然生境的稳定性,也不得影响采集区内任何物种的生存。
C.3.环境
环境安全性
投入品不得危害环境或对环境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投入品也不应造成对地面水、地下水、空气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必须对这些物质的加工、使用和分解过程的所有阶段进行评价。
必须考虑投入品的以下特性:
可降解性
所有投入品必须可降解为CO2、H2O和/或其矿物形态。
对非靶标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品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过5天。
对作为投入品的无毒天然物质没有规定的降解时限要求。
对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当投入品对非靶生物有较高急性毒性时,需要限制其使用。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可规定最大允许使用量。如果无法采取可以保证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则不得使用该投入品。
长期慢性毒性
不得使用会在生物或生物系统中蓄积的投入品,也不得使用已经知道有或怀疑有诱变性或致癌性的投入品。如果投入这些物质会产生危险,必须采取足以使这些危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长时间持续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
化学合成产品和重金属
投入品中不应含有致害量的化学合成物质(异生化合制品)。仅在其性质完全与自然界的产品相同时,才可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产品。
投入的矿物质中的重金属含量应尽可能地少。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机农业中已经被长期、传统的使用,铜和铜盐目前尚是一个例外。但任何形态的铜在有机农业中的使用必须视为临时性允许使用,并且就其环境影响而言,必须限制使用。
C.4.人体健康和质量
人体健康
投入品必须对人体健康无害。必须考虑投入品在加工、使用和降解过程中的所有阶段的情况,必须采取降低投入品使用危险的措施,并制定投入品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的标准。
产品质量
投入品对产品质量(如味道,保质期和外观质量等)不得有负面影响。
C.5.伦理方面 —— 动物生存条件
投入品对农场饲养的动物的自然行为或机体功能不得有负面影响。
C.6.社会经济方面
消费者的感官:投入的物质不应造成有机产品的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抵触或反感。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某投入品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是不安全的,尽管这在科学上可能尚未得到证实。投入品的问题(例如基因工程问题)不应干扰人们对天然或有机产品的总体感觉或看法。
附录D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饲料添加剂
物质名称 使用条件
贝壳粉
海草
石灰石
白云石
泥灰石
氧化镁
绿砂
硒 根据推荐剂量注射或由畜禽摄入
发芽的粮食
鱼肝油
人工合成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只限在冬季时间长、山区或由于气候恶劣使牧草供应不足,或其它方法无法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并须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
海盐
粗岩盐
乳清
糖
甜菜浆
面粉
糖蜜
酶
酵母
蚁酸菌、乙酸菌、乳酸菌、丙酸菌 饲料发酵
蚁酸、乙酸、乳酸、丙酸 只限于天气条件不适合发酵时使用
 
附录E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物质名称 使用条件
软皂
水和蒸汽
石灰水
生石灰
次氯酸钠
氢氧化钠
氢氧化钾
过氧化氢
天然植物香精
柠檬酸
过乙酸
蚁酸
乳酸
草酸
乙酸
酒精
硝酸 奶加工设备
磷酸 奶加工设备
甲醛
碘酒
高锰酸钾
碳酸钠
附录F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
F.1 食品添加剂和载体1 ( 1食品添加剂可能含载体,这些载体应予以评估论证)
国际标号 添加剂名称 适用产品类型 备注(限制条件)
INS170 碳酸钙 一般不限制  
INS270 乳酸 果蔬类 浓缩水果/植物汁及发酵植物产品
INS290 二氧化碳 一般不限制  
INS300 抗坏血酸 果蔬类 只有在不能获得天然产品时使用
INS 306 生育酚(混合天然浓缩剂) 一般不限制  
INS322 卵磷脂 一般不限制 不得使用漂白剂和有机溶剂制取
INS330 柠檬酸 果蔬类 浓缩水果/植物汁及发酵植物产品
酒类 ≤1mg/l
INS333 柠檬酸钙 肉类  
INS334 酒石酸 酒类  
INS335 酒石酸钠 糖果/糕点  
INS336 酒石酸钾 谷类/糖果/糕点  
INS341 磷酸二氢钙 谷类 仅用于面粉发酵
INS406 琼脂 一般不限制  
INS407 角叉藻聚糖 一般不限制  
INS410 槐树豆胶 一般不限制  
INS412 瓜耳胶 一般不限制  
INS413 黄芪胶 一般不限制  
INS414 阿拉伯树胶 乳制品/脂肪制品/糖果  
INS415 黄原胶 脂肪制品/果蔬类/糕点/色拉  
INS440 果 胶 一般不限制  
INS500 碳酸钠、碳酸氢钠 糖果/糕点  
INS501 碳酸钾、碳酸氢钾 谷类/糖果/糕点  
(续前表)
INS503 碳酸铵 谷类/糖果/糕点  
INS504 碳酸镁 谷类/糖果/糕点  
INS516 硫酸钙 糕点/豆制品  
谷类 限用于面包发酵
INS938 氩 一般不限制  
INS941 氮 一般不限制  
INS948 氧 一般不限制  
F.2 调味品:
(1)香精油: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为溶剂通过机械和物理方法制成;
(2)天然烟熏味调味品;
(3)天然调味品:须根据附录H评估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来评估认可。
F.3 微生物制品
(1)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除外;
(2)发酵剂:生产过程无漂白剂和有机溶剂。
F.4 其它配料
(1)饮用水
(2)食盐
(3)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有确凿证据证明食品中严重缺乏时才可以使用。
附录G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
国际标号 助剂名称 适用产品类型 备注(限制条件)
INS170 碳酸钙 一般不限制  
INS184 丹宁酸 酒类 过滤助剂
INS270 乳酸 肉类  
INS290 二氧化碳 一般不限制  
INS322 卵磷脂 糖果/糕点 油脂剂
INS501 碳酸钾 果蔬类/酒类  
INS513 硫酸 糖 用于调节水的pH值
INS516 硫酸钙 一般不限制 凝结剂
INS524 氢氧化钠 糖  
INS500 碳酸钙 糖  
INS511 氯化镁 豆制品 用于豆制品
INS551 二氧化硅 酒类/茶叶/果蔬类 作为凝胶或溶胶
INS553 滑石 一般不限制  
INS901 蜂蜡 一般不限制  
INS903 巴西棕蜡 一般不限制  
INS941 氮 一般不限制  
(以下无标号) 活性碳 一般不限制  
不含石棉的过滤材料 一般不限制  
膨润土 果蔬类/酒类  
酪蛋白 酒类  
硅藻土 糖/果蔬类  
蛋清蛋白 酒类  
酒精 一般不限制  
明胶 果蔬类/酒类  
鱼胶 酒类  
高岭土 一般不限制  
珍珠岩 一般不限制  
树皮制品 糖  
植物油 一般不限制  
  微生物及酶制品   根据附录H评估认可后可以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附录H 评估有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前言
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能涵盖所有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的物质。当某种物质未被列入附录F和附录G时,认证机构应根据以下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
H.1 必要性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在必需时才允许在有机食品生产中使用,并且应遵守如下原则:
(1)遵守产品的有机真实性。
(2)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H.2 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条件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核准应满足如下条件:
(1)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机产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艺。
(2)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应尽量起到减少因采用其它工艺可能对食品造成的物理或机械损坏。
(3)采用其它方法,如缩短运输时间或改善储存设施,仍不能有效保证食品卫生。
(4)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5)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危及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6)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留下一种印象,似乎最终产品的质量比原料质量要好,从而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7)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有损于产品的总体品质。
H.3 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H.3.1应优先选择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
(1)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的要求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而且这些产品不需要添加其它物质,例如作增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物油。
(2)仅用机械或简单的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如盐。
H.3.2第二选择是:
(1)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盐和果胶。
(2)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养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剂。
H.3.3在有机食品中不允许使用以下种类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1)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物质。
(2)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食品成分新结构”的合成物质,如乙酰交联淀粉。
(3)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4)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制备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必须考虑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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