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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关于药物添加剂使用政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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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10: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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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3号,特做如下解读:

  1、凡是《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录的兽药,其执行标准按这两个文件执行,其它文件一律作废;
  2、已经命令禁止使用的兽药不得再使用;
  3、未收录于以上两个文件,且未命令禁止的,按之前文件执行。

  二、针对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可做如下分析:

  168公告药物品种(球虫药除外)如下:
  杆菌肽锌、黄霉素、牛至油、土霉素钙、金霉素(饲料级)、恩拉霉素、氨苯砷酸(阿散酸)、洛克沙胂、莫能菌素、维吉尼亚霉素、喹乙醇、那西肽、阿美拉霉素、盐霉素钠、硫酸粘杆菌素、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吉他霉素等17个。

  1、其中收录于《兽药典2015年版》的,按《兽药典2015年版》执行,168公告所列该产品标准作废:杆菌肽锌、盐霉素钠和吉他霉素等3个,其中:
  A、杆菌肽锌标准与168公告相同,用法用量可不做调整;
  B、盐霉素钠调整为只用于禽球虫病,不得再用于牛和猪;
  C、吉他霉素猪最高限量调整为为50ppm(168公告为55ppm)。

  2、未收录于《兽药典2015年版》,但收录于《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的,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执行,168公告所列该产品标准作废:
  氨苯砷酸(阿散酸)、洛克沙胂、喹乙醇、喹烯酮、黄霉素、土霉素钙、金霉素、那西肽、硫酸粘菌素预混剂等9个。其中:
  A、与168号公告相同的有:氨苯砷酸(阿散酸)、洛克沙胂、喹乙醇,用法用量可不做调整;
  B、喹烯酮未收录于168公告,可用于35kg之前猪,用量同喹乙醇;
  C、用量限制不变,但增加含量标准有:金霉素增加20%含量标准,黄霉素增加12%及20%含量标准;
  D、用法用量变化:土霉素钙按2328号公告,最高限量为400ppm。那西肽按1960公告:扩大使用范围至猪,并增加产品含量标准。
  E、硫酸粘菌素预混剂从2017年5月1日起不得再作为促生长添加。

  3、未收录于《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按原168公告标准执行的有:莫能菌素、恩拉霉素、维吉尼亚霉素、阿美拉霉素、牛至油等5个。

  4、未收录于《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但已命令禁止作为促生长添加的有: 硫酸黏菌素+杆菌肽锌预混剂。

  兽药品种收录情况及变化请参考附件1:
  附录1、168公告1类抗生素VS 兽药典及兽药质量标准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8号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3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3号
  5、《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目录及指定的农业部公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60号
  7、《兽药国家标准》(2013年版)

附录1、168公告1类抗生素VS 兽药典及兽药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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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兽药质量标准(2017版)并非新标准,是将以往农业部公告及《兽药国家标准(2013年版)》重新做汇总,主要公告包括1960、1506、2328、1759、1435等。
  2、按农业部2428公告,硫酸黏菌素2017年4月30日后禁止用于促生长;
  3、尼卡巴嗪、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恩拉霉素等属进口兽药标准,文号到期后国内不再批准;
  4、请关注部分药物添加剂的变化:50%喹乙醇预混剂文号到期后不再获批;吉他霉素限量调整为50ppm;盐霉素钠只能用于禽。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8号
日期:2016-08-23 00:00发布单位:农业部兽医局来源: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一部、二部、三部的编制工作,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是兽药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包括凡例、正文及附录。自《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施行之日起,原历版兽药典、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及农业部公告等收载、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三、《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收载品种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已废止的除外),质量标准按照《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收载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照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四、下列标准继续有效,但应执行《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相关通用要求。
  (一)《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
  (二)经批准公布的兽药变更注册标准且《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
  五、2016年11月15日起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并在兽药检验报告上标注《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兽药质量标准。此前申报的,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也可标注《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兽药质量标准。
  六、2016年11月15日(含)前生产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标准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七、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应及时答复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八、兽药企业应认真执行《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控制水平。
  特此公告。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3号
日期:2017-04-14 00:00发布单位:农业部兽医局来源:

  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管理,我部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的兽药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编纂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并制定了配套的说明书范本,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包括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等三个部分。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的兽药质量标准外,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各版《中国兽药典》《兽药国家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以及农业部公告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凡《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品种项下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已明令废止的除外),其质量标准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三、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兽药检验报告上的检验依据应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配套的说明书范本内容编制,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四、2017年10月31日(含31日)前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检验依据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也可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按照原规定编制,也可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配套的说明书范本内容编制,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五、2017年10月31日之前生产的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六、2017年11月1日前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的兽药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七、被废止的兽药产品规格,兽药生产企业取得的相应产品批准文号自《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施行之日同时注销。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变更的,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有关规定履行批件变更程序。
  八、对2017年11月1日前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检验报告执行标准为原标准的,被退回再次申报时,原检验报告在2018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九、《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有关解释和意见反馈的受理工作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十、说明书范本具体内容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查询。
  特此公告

  来源:饲料技术汇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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