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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 “十三五”规划,鼓励兽医服务防疫机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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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3: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对“十三五”兽医卫生事业的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

  在疫病净化、生猪调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以及信息化等方面,需要猪场重点关注和大力配合。

  发展目标

  ——兽医事业发展保障措施更加有力。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兽医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兽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更加深入,科技支撑能力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16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的考核标准。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

  ——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监管能力大幅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显著提升,活畜禽长距离大范围调运逐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屠宰行业基本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兽药产业和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兽药产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大中型企业占比提高20%以上。规模以上生猪屠宰企业屠宰量占比超过80%,牛羊鸡集中屠宰稳步推进,城市冷鲜肉市场占有率超过30%。

  与猪场相关任务
  1大力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

  综合运用畜牧兽医扶持补贴政策和金融保险杠杆等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兽医服务领域。鼓励养殖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成立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规范整合村级防疫员资源,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兽医卫生服务。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将兽医公益性服务交由具有资质、具备能力的兽医服务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承担,优化基层动物防疫补贴经费使用的新机制。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实行连锁式经营。探索通过“互联网+”、移动诊疗等方式,扩大兽医诊疗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

  2有计划地控制净化重点病种。

  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根据生物学特点和流行病学规律,制定实施优先防治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

  在口蹄疫防治中,继续强化强制免疫监测净化等综合防治措施。在布鲁氏菌病防治中,突出抓好免疫、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严格动物移动管理,推进养殖场和重点养殖区监测净化。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猪伪狂犬病防治中,强化种源监测净化。

  3提高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

  一是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策略。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严格种畜禽场动物防疫管理。出台种鸡场、种猪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标准,推进种鸡场、种猪场疫病净化,定期发布无特定病原场(群)名录、种畜禽场疫病监测情况。

  二是实施养殖场所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建立健全无疫企业建设标准,完善相关评估制度,及时发布无疫企业名录。综合利用金融保险杠杆,结合养殖补贴等项目和动物防疫条件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企业)。

  三是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策略。完善无疫区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疫区建设评估工作。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反应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加强易感动物调入监管。

四是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提升策略。重点强化市县级及以下兽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诊断能力。优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措施,增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性、分析应用的科学性。

  4严格养殖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

  建立养殖场所兽医卫生风险分级制度,强化高风险动物饲养场所监管。实行畜禽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落实年度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散养畜禽台帐,准确掌握动物防疫和用药情况。深入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提高残留检测覆盖面,强化阳性样品追溯,严禁不合格动物产品上市销售。

  开展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深入治理滥用兽用抗菌药及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问题。严格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及休药期制度,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

  5严格动物移动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

  加强畜禽贩运经纪人管理。推动实施基于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建立活畜禽移动控制与动物疫病监测结合促进机制,强化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联动监管,规范活畜禽跨省流通行为,限制活畜禽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加强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在建区输入活畜禽的风险控制,严格实行输入地检疫审批制度和隔离检疫制度。

  出台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和精液、卵、胚胎供体动物健康标准。严格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落实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落地报告和隔离检疫制度。

  6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加快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推动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逐步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过渡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使用监管。深化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

  7统筹规划信息化体系。

  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情况可掌握、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为目标,以中央平台为核心、省级平台为支撑,以基层兽医工作人员、养殖加工企业等各方广泛参与的信息采集终端为基础,集合对接畜牧兽医信息资源,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形成以动物生命周期为主线,全面及时准确采集、传输、分析、应用动物疫病和其他兽医卫生数据信息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关键环节数据信息资源的融合利用,提升兽医卫生风险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管理效能。

  本文摘自:农业部《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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