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559|回复: 0

[养猪]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出 拆猪场将提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5-27 13: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我部会同农业部起草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拟由两部门联合印发。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5月27日前书面反馈我部。如无意见,也请及时函告。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司    孔源
  电话:(010)66556332
  传真:(010)66556334
  邮箱:nonghuanban@mep.gov.cn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术语与定义
  3.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3.2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3.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4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5.2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5.3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6 技术流程
  6.1 摸清底数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 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 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 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 其他
  7.1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 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 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由畜牧部门牵头的,按现有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工作。
  (来源:环保部)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4-12-22 15:56,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