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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决定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2012年12月4日-2013年1月7日期间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养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无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执业兽医师相关诊疗活动。
前款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执业期限,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执业兽医师的规定。
笔者分析:之所以做上述第四十条的修改,目的是加大执业兽医师的考核力度,降低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出租现象发生的概率!增加第四十一条可能是考虑到这几年的执业兽医师考试通过率太低,要放宽对“执业助理兽医”行医的限制,这说明以后的执业兽医考试通过率不会大幅度提升!这两条修改意见放在一起,一条是从严管理,一条是从宽管理,显示了管理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我认为这对我国执业兽医师队伍建设不会是一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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