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行政执法目的是依法查处畜牧业生产各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它是国家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受制于《行政执法法》、《行政许可法》、《处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也有其畜牧业专业和行业技术特殊性。做好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既要有过硬的行政法规司法理论基础,又要有一定的畜牧兽医技术水平,并在实践中获得丰富的畜牧业行政执法经验。本人在畜牧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得出的5条经验,以供同仁讨论。
一、方向明确,但不能先入为主
案子的调查处证是畜牧业行政执法的关键一步,调查处证时,首先要有明确的方向,也就是说这次去的目的是什么?例如接举报,某屠工违法从县外调入一车生猪,在调查之前,应先初步确定是否违章调运是工作方向,列出违章调运的相关调查要点:是否无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是否违反调运风险评估规定,并以此确定的方向开展调查取证,及时收集掌握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下步依法处置打下基础。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初始信息量少,举报情况不一定与事实相符,随着工作深入,会发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因此不能先入为主,硬按原定的方向执意固行,造成证据的丢失,甚至办错案,如本例中不但有违章调运情节,还发现生猪有可疑疫病迹样,就立即调整办案方向,按现实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突出重点,但不漏细枝末叶
初步了解案情后,应突出重点收集证据,为今后处罚打下基础。特别是调查笔录中,一定要有与违反相关法规条款和适应处罚条款的明确情节,同时,围绕主要违法情节,尽量多地搜集其他证据,不放过细枝末叶,证据越多,内容越细,证据的相互印证作用越大,有利于确定合理的处罚结论。
三、因势利导,但不要前后矛盾
随着调查取证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有的案件会出现与原来确定的违法情节有出入,这就要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势利导,随时修正调查方向,但不能盲目武断,立即否定原有工作,造成整个执法工作的前后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威严,还会由此引起重要证据的丢失或失去采证的最佳时机。
四、注重采证,但不忘推理辅助
证据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但为了使掌握的证据发挥作用,可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并根据推理分析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最后形成证据链,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五、严扣条文,但不可墨守成规
畜牧业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要严扣法律条文。但是,由于畜牧业行政执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一个违法情节可能适用多个处罚条款,不能一味盯牢一个条款而墨守成规,应该对相关法律条文和违法情节进行仔细分析比对,从中找出最适宜的条款。
此外,畜牧业行政执法的对象为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多数来自农村,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这就要求我们在现阶段行政执法时,做到耐心、细致,调查采证的同时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采集到相应的证据,并防止超越行政执法范畴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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