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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羊的宰前检疫、宰前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宰后检疫后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肉羊屠宰加工企业的屠宰检疫技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胴体 carcass
屠宰放血后去头、毛、蹄、尾和内脏的肉羊肉体。
3.2 屠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在待宰或长途运输中出现的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肉羊,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在轨道运行中,对同一肉羊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疫。
3.4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羊、羊产品、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 同群肉羊 flock,sheep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肉羊,如同圈、同舍和同一车皮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批产品。
4 宰前检疫
4.1 入场时,动物检疫员查验并收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免疫耳标。对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证物不符、未挂耳标者,严禁入场屠宰。
4.2 肉羊宰前检疫首先进行群体检疫,群体检疫以感观检查为主,检疫方法按GB 16549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4.3 住场待宰期间,每日分早、中、晚进行临床观察。可疑病羊立即送隔离圈进行综合诊断。
4.4 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查。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经宰前检疫合格的肉羊出具《准宰通知单》,准予屠宰。
5.2 经宰前检疫发现疑似一类传染病、新发疫病和狂犬病、炭疽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b) 对肉羊及其活动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
c) 经诊断定性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做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等工作。
5.3 经宰前检疫发现疑似布鲁氏杆菌病、弓形虫病、日本血吸虫病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b) 对肉羊及其活动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
c) 经诊断定性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病羊按GB 16548-1996 3.1处理,同群羊急宰,胴体、内脏按GB 16548-1996 3.3处理。
5.4 除5.2和5.3所列疫病外,发现疑似其他疫病的肉羊,实行急宰,除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外,其余部分按GB 16548-1996 3.3规定的方法处理。
5.5 凡判为急宰的肉羊,均应出具《急宰通知单》,以供对同群羊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6 宰后检疫
6.1 肉羊屠宰后应立即实行同步检疫,同步检疫要在适宜的光照、温度、湿度条件下进行。
6.2 头部检疫
视检皮肤、唇、舌和口腔粘膜有无水泡、痘疹、溃疡等病变。
6.3 内脏检疫
6.3.1 胃肠检查: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食道,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6.3.2 脾脏检查: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6.3.3 肝脏检查: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6.3.4 肺脏检查: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和纵隔后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6.3.5 心脏检查: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
6.3.6 肾脏检查: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6.3.7 必要时,剖检子宫、睾丸及膀胱。
6.4 胴体检疫
6.4.1 首先判定血凝状况。
6.4.2 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腔、腹腔、关节、筋腱、骨及骨髓。
6.4.3 淋巴结检查:剖检颈浅背(肩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淋巴结和腘淋巴结。
6.4.4 剖检腰肌和膈肌。
6.5 寄生虫检验
6.5.1 囊尾蚴:主要检查膈肌、腰肌、心肌。
6.5.2 住肉孢子虫:检查部位为腰肌。
6.6 有毒有害腺体摘除
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
6.7 复检
复检是宰后检验的终末检查,负责对前面各项检验后综合判定。
7 宰后检疫后的处理
7.1 经宰后检疫合格的肉羊胴体应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7.2 经宰后检疫发现疑似5.2所列肉羊疫病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立即停止生产,对肉尸、产品及其污染的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
b) 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c) 疫情确诊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做好全场(厂)封锁、隔离、扑杀、消毒等工作。
7.3 经宰后检疫发现疑似5.3所列肉羊疫病时,按下列方法处理:
a) 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b) 对肉尸、产品及其污染的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
c) 疫情确诊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病羊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按GB 16548-1996 3.1处理;同批产品及副产品前3后5(与病羊相邻)按GB 16548-1996 3.3处理,其余可按正常产品出厂。
7.4 经宰后检疫发现疑似5.4所列传染病时,按5.4所列的方法处理。
7.5 经宰后检疫发现疑似弓形虫、日本血吸虫以外的寄生虫病,确诊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a) 囊尾蚴病:在规定检疫部位切面视检,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b) 住肉孢子虫病:在24个肉样压片内,发现住肉孢子虫者,全尸高温处理或销毁。
c) 肝片吸虫病、矛形腹腔吸虫病、棘球蚴病、肺吸虫病、肺线虫病、细颈囊尾蚴病、肾虫病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肌肉无变化者剔除患病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病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
7.6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a) 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并无其他明显病变者,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或肌肉有病变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b) 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7.7 经宰后检疫发现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a)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脓毒症、尿毒症、黄疸、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的羊只;
b) 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剔除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7.8 须做无害化处理的应在肉羊胴体上加盖与处理意见一致的统一印章,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处理。
8 检疫记录
必须建立统一的宰前、宰后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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