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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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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09: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贵阳市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肉牛的饲养管理,内容包括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肉牛生产过程中牛舍、环境、引种、饲料、兽药、防疫、饲养各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尺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3 牛舍的修建
  3.1 牛舍应选址在地势较高、干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方修建。在修建时应对土壤进行翻新和消毒处理。
  3.2 牛舍应为平干舍,有牛床、运动场,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个,在牛舍前方设有专用饲料槽,运动场设水槽。牛舍地面、墙壁应用水泥清光处理,利于消毒液清洗消毒。
  3.3 排污系统:在牛舍后墙外修建排污沟,牛粪便经排污沟直接进入农村沼气池无害化处理,减少污染。
  4 育肥牛的引进
  4.1 在基地范围内实行自繁自养的原则。
  4.2 不得从疫区购进,购进的牛应隔离观察,经临床健康检查无病,并附有检疫合格证。无检疫证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补检。
  4.3 基础母牛群可为本地母牛,育肥用牛应为杂交肉牛。
  5 饲料的使用
  5.1 粗饲料包括牧草、野草、青贮料、农副产品(藤、蔓、秸、秧、荚、壳)和非淀粉质的块根、块茎的使用,应是在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中生产的、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无污染、无异常发霉、变质、异味的饲料。
  5.2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由畜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销供应,在畜牧技术员的指导下使用。不得私自随处购买和使用。
  5.3 饲料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在保持期内使用,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的原料不得使用。
  5.4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严禁使用违禁的饲料添加剂。
  5.5 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粉、蹄粉、角粉、羽毛粉、鱼粉等动物源性饲料。
  5.6 合理使用微量元素添加剂,尽量降低粪尿、甲烷的排出量,减少氮、磷、锌、铜的排出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6 疾病防治
  6.1 疾病的诊疗应由动物防疫部门或取得兽医行医许可证的人员负责,饲养户不能随意购买兽药使用。
  6.2 饲养肉牛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预防,建立生物安全体系,防止肉牛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
  6.3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选择使用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免疫疾病至少包括:炭疽病、五号病、牛出败。
  6.4 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需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兽药供应商处凭兽医处方购买,在畜牧兽医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不得随意购买使用。
  6.5 兽药的供应来自于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
  6.6 允许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微生态制剂。
  6.7 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6.8 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催眼镇静药和肾上腺素等兽药。
  6.9 养殖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对重大疫情应先封锁、隔离,取样确诊,并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6.10 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定期对牛群进行布病、结核病的检疫。
  6.11 使用驱虫药定期对牛驱虫。
  7 卫生消毒
  7.1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7.2 对牛舍、料、水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细菌滋生。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还可使用石碳酸、煤酚、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生石灰、氢氧化钠,高锰酸钾、酒精和来苏尔。
  8 肉牛的饲养管理
  8.1 饲料的配制应根据肉牛不同生长发育时的营养需要和标准进行合理、安全的配制,以满足肉牛发育的需要。
  8.2 饲喂肉牛时应按制度饲喂,不堆槽、不空槽、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应捡出饲料中的异物。
  8.3 保证足够的新鲜的清洁饮用水,水质符合《NY 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要求,不能将洗菜水等已使用过的水二次使用作生猪饮水。坚持对牛体进行刷试。
  8.4 做好配种、产仔的繁殖记录和兽医记录,对肉牛的生长发育、饲料消耗等进行生产记录。记录资料保存2年以上。
  9 运输
  9.1 肉牛上市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产地检疫,获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牲畜交易市场或屠宰场屠宰。
  9.2 运输车辆在装运前和卸货后都要进行彻底消毒。
  9.3 运输途中,不得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10 病死牛处理
  10.1 需要淘汰、扑杀的可疑病牛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措施处理,传染病牛尸体按国家规定处理。
  10.2 养殖区不能随意出售病牛、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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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17: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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