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0-09-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参加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发布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准绳和申请程序。申请资料递交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29日。
附件: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准绳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准绳和申请程序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1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1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农业消费材料公司;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其他运营范围含“消费或销售化肥”的企业。
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1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自用及消费产品需求进口化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契合条件的新的申请者。
四、分配根据
化肥关税配额的分配根据如下:
(一)如契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公告总量,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契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公告总量,依据各企业进口实绩采用规则化分配。如:某企业2010年某个种类配额为X万吨,2010年前三季度完成率为b,全国均匀运用率为a,则2011年该企业该种类分配量为X*[1-(a-b)]万吨。企业配额年增幅最高不超越c,c为调理系数,依据当年配额申请、运用状况和市场状况而定。对经审核契合条件的新申请企业,以及老企业申请新种类,分配根本量1000吨;
(三)申请企业消费、运营和销售状况,以往配额运用状况和需求思索的其他要素。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资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根本状况、契合申请条件的阐明、申请缘由及化肥采购、消费或销售的详细计划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停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注销章的《对外贸易运营者备案注销表》或《进出口企业资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证书》
(三)近两年(2009-2010年)配额分配文件复印件;
(四)2010年前三季度进口关税配额运用状况。应提供海关报关单据,或拜托进口证明资料(如已报关运用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序号)等
(五)2011年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种类及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经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初审后,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域契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资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29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资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资料停止复核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契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下达关税配额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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