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天向上的猪 于 2010-7-13 11:30 编辑
关于兽医考试制度的一点建议的讨论
一、兽医资格明细化
1、牛、羊(可否再细分为牛,羊)
2、猪
3、鸡、鸭、鹅(或者更细化,专门分为鸡的、鸭的、鹅的兽医证)
4、小动物既宠物(猫、狗)
5、水产(鱼、虾、龟等)
6、兔子等其他陆生再养动物
实际生产中,明细化更有利于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且不增加考试人员负担。因为越来越规模化越现代化的猪、鸡等产业化过程中,专业程度更强。在处理相关疾病过程中,一般是不涉及其他动物疾病诊治与防控的。必要时候可以联合会诊与防控。
二、明细化后的资格认证
明细化后的兽医资格证后标明是何种类兽医。例如:考取的是猪的兽医资格,在成绩合格后,颁发的资格证上注明:兽医(猪病)资格证书,兽医(牛、羊病)资格证书……
非有此名称兽医资格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除紧急情况联合会诊或者有重大疫情防控与诊治时,可以参与,但不得做主要鉴定负责人。
三、明细后的考试制度
其他科目参照原考试科目,只增加一专业课科目,即牛羊病,猪病,禽病,水产病,小动物疾病……,一年内不得报考多于两门专业课(限最多两门)。
考试科目安排:第一天上午统一基础课。下午两门专业课,任选其一或者都参加。
出题,是否可多选。多、少均无分。
每门不得低于60分,专业课不得低于70分,总分不得低于250分。专业课70-90一个等级设为助理兽医,90分以上可设为兽医。
原助理兽医可再考兽医资格,达到成绩者可颁发兽医资格证,收回原助理兽医资格证书并销毁。不合格者视成绩保持或者取消原有资格,收回其兽医(助理兽医)资格证书。
第一次获得证书后,若两年内不从事其专业疾病诊治者,取消其兽医资格证,收回其证书。
第一次获得证书后,从事本行者,第3年,6年、十年各复考一次,不合格者相应降级或保持原资格,复试成绩计入档案。以后不再进行复考,相应考核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
过级复考人员与初考人员可同一考点,但不得同考场。
各专业兽医资格考试,应分开考场考试。
国外兽医制度可以参考,但更应注重国内实际情况。
①混乱。制度,管理,发展不平衡
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③畜牧业发展现状 迅猛发展,良莠不齐,散户与规模化并存,饲料兽药混乱,疾病混感严重,层出不穷
④从事饲料,兽药销售的技术服务人员 误诊,不诊直接用药,用药混乱,抗生素滥用,疾病
仅为个人想法和建议,有些地方不成熟或者幼稚的话,希望大家谅解,就是抛个砖,希望大家多讨论,讨论的越彻底越好,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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