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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8: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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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些内容可以做好防范,印制标签的批量放小一点,以免到时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5应标示的基本内容
5.1产品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字样。
5.2产品名称
5.2.1饲料产品应采用通用名称进行命名。饲料添加剂产品的通用名称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名称一致。单一饲料产品的通用名称应与《单一饲料产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新批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应与农业部公告的产品名称一致。其他饲料产品的通用名称应符合GB/T 10647的规定。
5.2.2需要标明饲喂对象、饲喂阶段和(或)添加比例的,应在产品通用名称中予以标明。
5.2.3使用通用名称时,可以同时使用商品名称。
5.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1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5.3.2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见表1。
表1 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配合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主要氨基酸 水产饲料应标注粗脂肪,可以不标注食盐和钙;宠物饲料可以不标注食盐。
2 浓缩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主要氨基酸、维生素及微量元素
3 精料补充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主要氨基酸、维生素及微量元素,
4 复合预混合饲料 微量元素、维生素和(或)氨基酸及其他有效成分含量;水分
5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微量元素有效成分含量;水分
6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有效成分含量;水分
7 蛋白质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水分、氨基酸 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增加粗脂肪、钙、总磷、食盐
8 饲料用油脂 水分;粗脂肪、碘值、皂化值、酸价、过氧化物值、丙二醛值 若添加了抗氧化剂,应标注抗氧化剂的名称及含量
9 矿物质饲料 主要成分含量、水分、粒(细)度 若无粒度、水分要求时,此两项可以不标。
10 其他饲料产品 能说明产品内在质量的项目
注:序号1、2、3、7保证值项目中氨基酸、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具体种类和保证值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一致。
5.3.3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见表2。
表2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矿物质饲料添加剂 主要成分含量、水分、粒(细)度 有机硒产品应标注最大含硒量
2 酶制剂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酶的活性) 应标注产酶微生物
3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CFU)
4 其他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
5.4原料组成
应标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料名称和(或)种类、饲料添加剂名称或种类、载体和(或)稀释剂产品名称;单一饲料和单一有效成分饲料添加剂可以不标注原料组成,若使用了载体和稀释剂,应标注载体和稀释剂的名称。
5.5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进口产品若无产品标准编号,应标明具体的产品标准名称。
5.6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产品
应标注动物源名称。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产品应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5.7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5.7.1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
5.7.2标明所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定名称为准)。
5.7.3标明本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准确含量、休(停)药期及注意事项,对饲喂阶段有规定的要标注饲喂阶段,表述方式与《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一致。
5.7.4不同阶段交替使用不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在标签中同时列出,但必须清晰地标明该批产品所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停药期和注意事项。
5.8使用说明
复合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标注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注使用方法、添加量及注意事项。
5.9净含量?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在该包装物中的净含量;散装运输的产品,标明该运输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5.10生产日期
5.10.1应标注完整的年、月、日。.
5.10.2 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5.11保质期
5.11.1用“保质期为__天”或“保质期至:_年_月_日”表示。
5.11.2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5.11.3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一致。
5.12 生产者、进口产品销售机构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5.12.1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
5.12.2应标注与其生产许可证一致的名称,注册地址及生产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应标注与进口产品登记证一致的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5.12.3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进口产品的,应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
5.13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进口产品登记证编号、新产品证书编号
应在饲料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编号;实施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进口产品登记证编号;新产品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新产品证书编号。
5.14其他
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若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的,应标注;若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标注“合格品”或“检验合格”等字样。
6基本要求
6.1饲料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遮掩,也可以粘贴、标记、印制在产品包装物上,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
6.2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6.3饲料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商品名称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另起一行并置于“()”中,字号、字体、颜色与通用名称一致。
6.4标签上印制的内容应保证在流通过程中和用户购买使用时清晰易辨。
6.5饲料标签上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6.6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7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饲料标签上常用计量单位的标注见附录A。
6.8一个标签只能标示一个产品。
以上是其主体内容。以及注意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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