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概况
延寿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张广才岭西麓,因县城南临蚂蜒河,面向长寿山,故谐和山之音,寓“延年益寿”之意而得名。全县幅员面积314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160万亩,森林87万公顷。地貌结构为“七山半水二分半田”,辖5镇4乡,27万人口。延寿县历史悠久,距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境内有辽金时代北城、娄富屯古城、凌河古城、石城山古城等历史遗址。
延寿县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与国道绥满公路和哈同公路相临,地处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三市中间位置,车程均为1.5小时。城镇基础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打造了占地面积11.17平方公里、建设标准达到“七通一平”的新型工业园区;电力超前发展,供应充足;土地资源丰富,使用政策宽松;城内上下水设施完备,并新建了全省67个县市唯一的现代化污水处理厂;投资环境宽松,服务优质、高效。
延寿是国家一类革命老区县,抗战时期是东北抗联活动的重要地区,境内有多处抗联和剿匪遗址。抗战胜利后曾是松江省委驻地。
延寿县生态良好,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县。境内四河交汇,五山纵横,具有粗狂的北方原始风貌和独特的自然风光,大气、水、土壤和环境质量均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延寿县资源丰富。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盛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年产水稻、玉米、大豆等4亿公斤,山野菜等山产品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46.7%,优质木材储量8000万立方米;花岗岩、大理岩、油页岩、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储量大、品位高,极具开发价值。
延寿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近年来延寿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已形成了纺织、食品、制药、汽车零部件制造、山产品加工等五大主导产业,并正在做大做强。2006年,全县生产总值实现17.61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7000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510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4033元。
朴实、热情的延寿人民欢迎有识之士来延寿投资,并分享延寿发展。
资源情况
延寿县生态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全县南部有长寿山、马鞍山、套环山,北部有大青山、石城山等,群山叠嶂向中部过渡,境内河流纵横,泡泽星罗棋布,蚂蜒河从西向东横贯全县,亮珠河、黄泥河、乌吉密河滋润着延寿县肥沃的土地。延寿县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46.5%,并有丰富的草原资源,草原面积12.9万亩。延寿县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的矿产资源有大理岩、油页岩等29种。延寿县山青水秀、森林茂密、河水清澈,延寿围绕山、河、园、湖,着力构建了以休闲游、山水游、生态游、冰雪游、度假游为主体的延寿风光游。
延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办实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年上缴增值税(下同)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奖励10%;年上缴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奖励15%;年上缴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奖励20%;年上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奖励25%;年上缴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3%。
第二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三年所得税。
第三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年实缴增值税金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的,当年按“先征后奖”的办法奖励当年征收的地方各税(一年)。
第四条:新办外商(含港、澳、台地区)独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流通型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额达到企业销售总额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3、自企业设立年度起,免征五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4、外商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奖励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第五条: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除享受第一、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自购买之日起,扣除原来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收地方各税,三年内按“先征后奖”的办法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参股、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其税收扣除老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下列投资项目及新办企业,自企业设立年度起,免征三年所得税,后两年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奖励给企业;五年内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将地方各税奖励给企业:投资农业化基地设施和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林木、草原种植及生态保护项目;投资建设旅游及公共设施并有收入的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垃圾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下列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可给予最高4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先租赁供地并签订合同,三年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再实行出让。
1、安置企业下岗职工10人以上的社区服务业投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3、“合资”企业(延寿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购买亏损、关停、倒闭、破产的现有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全部产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对投资用于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土地,可无偿使用。林权、草权归己,可以继承、转让、出售。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垃圾为主要原料投资建设对环境治理有一定贡献的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可优惠70%。
第十三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期最长可达30年,租金优惠70%。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予,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办企业。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政策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下限执行,除上缴国家、省、市的以外,县里自留部分一律免收。
2、经营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四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凡自愿来我县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短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为其办理就业手续、人事档案、户籍关系(包括随迁人员户藉关系)。
第十八条:凡辞职来我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原身份不变,工龄可连续计算,正常办理晋升、职称评聘等手续,待遇从优,留去自由。
第十九条:引进的各类人才,对县、乡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由主管部门上报,经县、乡政府审核,给予奖金、住房、轿车等重奖。
第五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条件,已办理完相关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金融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实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予以纳入财源建设项目管理,每年度向省申报。纳入省级财源建设项目的企业,县政府帮助企业协调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二条:实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县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予以政策扶持:
1、符合国家老工业基地改造政策的项目。
2、符合国家扶贫开发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六章
对投资客商保护政策
第二十三条:挂牌保护。对投资3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保护。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检查,必须经县纪检委、监察局同意,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证保护。对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客商颁发贵宾卡,在个人生活、子女上学、车辆检查、水电供给、行政执法等方面予以照顾、保护:
1、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享受域外投资客商贵宾卡待遇。
2、县域内投资3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享受重点企业投资经营者优待卡待遇。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护。域外投资客商和县内重点企业投资经营者,由公安部门干部负责安全保护:
1、乡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所在地派出所主要领导负责。
2、县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县级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十六条:政治待遇。
1、对来我县投资兴办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的投资者,经县政府批准,可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2、对投资额度较大,贡献特别突出的外来人才,可聘用为县、乡(镇)政府的经济顾问或其它名誉职务。
第七章
服务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由县政府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为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由招商局负责领办服务,由县纠风办负责对县承办单位办结时限进行监督。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