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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17: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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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审请新证差不多,你可给当地的饲料部门打电话咨询一下,(厂区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化验室平面图书-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凡涉及我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均按此工作程序进行。
一 、申报
1、 申请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厂区平面布局图:应为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替代;
(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工艺制图符号标准绘制,不得用方框图替代;
(4)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产品工艺,还需提供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3、到期换证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申请。
4、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和生产许可证原件,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换发生产许可证。变更法人的,应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市和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5、变更生产地址的,按核(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办理。
6、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如增项产品与获证产品工艺相同,由省畜牧办公室审核认可后直接上报农业部;若增项产品与获证产品工艺不同的,按核(换)发许可证工作程序办理。
二、受理
7、省畜牧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送交人、受理时间、联系电话等。
8、省畜牧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
三、评审
9、省畜牧办公室组织由3-5人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由饲料管理部门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的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10、经书面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合格的,书面正式通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也可事先电话通知)。
11、企业接到实地考察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考察时:(1)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特有工种人员等必须在场;(2)保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能正常运行,必要时做运行检查;(3)有企业简介和与申证工作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4)有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各种记录等资料(原件)。
12、实地考察由评审组长主持。
召开首次会议,宣读实地考察书面通知书、工作纪律、人员分工、工作程序。企业负责人简单汇报企业情况;
现场查看厂区布局、车间和场地、生产工艺和设备、原料库(包括小料库、药品库)、成品库、化验室、化验仪器和设备、现场卫生环境和安全要求;
查阅人员资格证书、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对产品生产有特殊要求的,还要查阅有关环保、安全证明文件;
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必要时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13、评审组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先内部沟通,形成初步意见。然后将初步评审意见和存在的不符合项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14、经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合格的,填写审核表,做出评审意见和结论。
经评审不合格的,提出不符合项整改意见。不符合项由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整改后,凭书面材料能证明合格的,由企业向省畜牧办提交书面材料证明,省畜牧办不再派人现场验证;不符合项通过整改,仅凭书面材料证明不能确认合格的,由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整改合格后,企业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畜牧办公室派人现场验证。
现场评审过程中,如果在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三个方面发现重大缺陷的,终止本次评审。
15、召开末次会议,宣读评审结果、双方签字。
16、评审组长将《评审工作反馈意见表》交企业,由企业填好后直接寄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
四、审核上报
17、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将企业申请书、审核表、不合格项整改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交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经审核,将评审合格的企业行文报农业部审批。
五、证书公布和发放
18、将农业部批准发证的企业名单通知企业并集中公布。
19、企业接到领证通知后,派员持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领取新证并交回旧证。
20、如果农业部未批准发证,将未批准原因告知生产企业,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级饲料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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