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流水69

[法规标准] 欢迎切磋:饲料兽药纠纷的现实案例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6: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流水69 于 2009-11-17 22:06 编辑

回复 17# zycjx00
这种现象在如今市场上好像已经普遍存在了,69就在这里提几个不成熟的建议吧:
一、强练内功。就是自己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做到产品质量安全稳定;产品出厂都经过自己的检化验室,做到产品质量心中有数。
二、睁大眼睛。现在市场上的职能部门很多,各付其职,如饲料办、工商、质监局等,饲料办才是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现饲料产品的质量问题,都要移交饲料办的。所以很多职能部门指出你的质量问题时,可以不予理睬。(http://www.xumuren.com/thread-187454-1-23.html  见流水69的回贴)
三、不见鬼子不挂弦。就是要见检测报告,而且是国家承认的通过质量和计量双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否则可以不予理睬。
四、根据有关规定,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市场上饲料企业的任何费用(任何!收取任何费用都不合法,包括检测费),除非你的产品不合格,才可以按照有关条款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18 14: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兽药批准文号行政许可是否需要公告?每年究竟有多少文号被批准,批了什么产品,就目前来说,除了中监所知道外,只有企业接到部的批准文号批件,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则没有接到相关的正式文件通知。经审批后的标签和说明书又是什么样的,大家也一无所知。让人家基层如何执法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14: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粤牧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18 15: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某市饲料办接到举报某企业卖莱克多巴胺,查证属实,但该企业把责任推给业务员,该饲料办也就不对该企业处理了。你说这是什么逻辑?该饲料办是否失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18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粤牧人


    某市饲料办接到举报某企业卖莱克多巴胺,是什么企业呢?卖给谁?若是饲料或兽药企业,是不允许的,养殖场也不能使用。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16: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粤牧人
这种现象在基层确实很多也很复杂的,在这些现有的条件下基层怎么判定呢,69在此提几个个人观点:
一、首先查该公司的GMP证书,以及证书上已经通过了哪几条生产线。
二、看该兽药产品是否属于违禁或已经列入废止目录的产品。
三、看该兽药产品是否属于农业部公布的规格目录或受理目录(这个是要比较细心和专业的)。
四、如果该产品引起了比较大的纠纷或损失,那就直接向该公司索取有关资料:兽药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等,那就什么都一目了然了,这个办法最简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16: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粤牧人

经营和使用莱克多巴胺都是违法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具体参照一叶知秋回复)。
该案重点在于该业务员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就是要看调查的证据了。如果有证据显示该饲料企业贩卖莱克多巴胺,那肯定是要进行处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饲料办没有查处肯定属失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18 22: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请问一个问题,目前水产饲料中常见的使用添加剂喹烯酮,黄霉素,都没有在允许使用添加剂目录中,也没有在禁止使用的目录中,你说企业使用后被查处该如何处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19 08: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流水69


  呵呵,这类情况我见得太多了。几乎天天跟它们打交道。
纠纷的麻烦在于:
第一,养殖户如何证明这包饲料是厂家的产品,而不是所谓的“仿冒品”,因为往往无收据。
第二,如何在饲料的保质期内打赢官司,饲料厂会拖着不送检,过期了则不认账。
第三,不同检验机构检验出来的东西,不一样。广东某检验机构,凡送往该处检验的产品,一律合格。
第四,业务员个人行为还是厂家行为,取证很难,如果业务员愿意背下来。。。。。粤牧人所提的案例,曾轰动广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9 15: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ylj93082
根据《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水产饲料中允许使用的药物添加剂只有甲砜霉素,其他的药物添加剂都不得使用。(请看该公告原文: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
所以,职能部门查处该行为属正常执法行为。企业只能今后再不添加类似药物添加剂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4-12-22 10:08,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