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8-12-6 20: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SB/T 10076-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瘦肉型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的水分、感官性状、加工质量、营养成分指标及检验规则、卫生指标、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瘦肉型猪配合饲料。
2 引用标准
GB 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方法
GB 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方法
GB 6432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
GB 643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 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 6437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
GB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LS 81.1 饲料营养成分测定方法 一般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指标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3.2 水分
3.2.1 北方:不高于14.0%。
3.2.2 南方: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 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 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十天者;
c. 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3.3 加工质量指标
3.3.1 成品粒度(粉料)
99%通过2.80毫米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毫米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2 混合均匀度
配合饲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 营养成分指标
(1)体重10~20千克
消化能13.4MJ/千克(3.2Mcal/千克);粗蛋白质≥18.0%;赖氨酸≥0.78%;蛋+胱氨酸≥0.51%;苏氨酸≥0.51%;异亮氨酸≥0.55%;钙0.6~1.1%;磷≥0.5%;粗纤维≤4.0%;粗灰分≤5.0%;食盐0.3~0.8%。
(2)体重20~60千克
消化能13.0MJ/千克(3.1Mcal/千克);粗蛋白质≥15.0%;赖氨酸≥0.75%;蛋+胱氨酸≥0.38%;苏氨酸≥0.45%;异亮氨酸≥0.41%;钙0.5~1.0%;磷≥0.4%;粗纤维≤7.0%;粗灰分≤6.0%;食盐0.3~0.8%。
(3)体重60~90千克
消化能12.2MJ/千克(2.9Mcal/千克);粗蛋白质≥13.0%;赖氨酸≥0.63%;蛋+胱氨酸≥0.32%;苏氨酸≥0.38%;异亮氨酸≥0.34%;钙0.4~0.8%;磷≥0.3%;粗纤维≤8.0%;粗灰分≤7.0%;食盐0.3~0.8%。
注:1、各项营养成分指标含量均以87.5%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2、消化能、五项氨基酸指标为查表值,由附录《中国饲料数据库》提出的可信资料作为依据。在仲裁时如有一方对附录数据有争议时,当以主管饲料质量监测部门的实测值为准。在五项限制性氨基酸平衡的前提下,粗蛋白质含量可以降低一个百分单位。
3.5 卫生指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4 试验方法
4.1 样品采集制备:暂按LS81.1执行。
4.2 检验方法
4.2.1 水分按GB 6435 执行。
4.2.2 饲料粒度按GB 5917 执行。
4.2.3 混合均匀度按GB 5918 执行。
4.2.4 粗蛋白按GB 6432 执行。
4.2.5 粗纤维按GB 6434 执行。
4.2.6 粗灰分按GB 6438 执行。
4.2.7 磷按GB 6437 执行。
4.2.8 钙按GB 6436 执行。
4.2.9 食盐按GB 6439 执行。
4.2.10 消化能: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中国饲料数据库最新版,必要时检索)计算。
4.3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 6432-6439、GB 5917的规定执行。
4.4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下面的建议值执行。
4.4.1 允许误差(绝对误差,百分单位)
4.4.1.1 水分:+0.40
4.4.1.2 粗蛋白:-0.60
4.4.1.3 食盐:±0.10
4.4.1.4 粗纤维:+0.80
4.4.1.5 粗灰分:+0.16
4.4.1.6 磷:±0.06
4.4.1.7 钙:±0.12
4.4.1.8 混合均匀度:+1.0
5 检验规则
5.1 感官指标、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检验项目(交收检验项目),由生产厂或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例行检验项目)。
5.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 判定规则
6.1 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6.2 消化能、粗脂肪、食盐、成品粒度为参考指标,必要时可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按GB 10648规定执行,凡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在标签上应注明药物名称及含量。
7.2 包装、运输、贮存
配合饲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