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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动物检验检疫工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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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2: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  有关专家,制定了《动物检疫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批准,自2003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   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    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 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  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 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   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培斌、李宏伟、侯继勇。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为序):王鹰、王长江、田丰、刘占江、刘永澎、李克、       李长友、杨泽霖、张弘、张斌、陈蕾、陈伟生、周清、郝文革、秦德超、晨光。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   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  所、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国家职业标准
动物检疫检验工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
有关专家,制定了《动物检疫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批准,自2003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
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
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 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
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 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
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培斌、李宏伟、侯继勇。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为序):王鹰、王长江、田丰、刘占江、刘永澎、李克、
李长友、杨泽霖、张弘、张斌、陈蕾、陈伟生、周清、郝文革、秦德超、晨光。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
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
所、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动物检疫检验工
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动物检疫检验工。

1.2
职业定义

在动物检疫中,从事检验操作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嗅觉、色觉正常。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学时;高级不少于90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常规检疫检验实验室及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初级、中级为60分钟,高级为90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场所需有常规检疫检验实验动物、实验室及相关的仪器
设备。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爱岗敬业,有为祖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奉献精神
(2)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工作积极,主动热情
(5)遵纪守法,不谋取私利
2.2
基础知识

2.2.1
专业知识

(1)动物解剖生理基础知识
(2)病理检验基础知识
(3)动物源性食品微生物检验和理化检验基础知识
(4)兽医临床诊断知识
(5)规定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诊断技术
2.2.2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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