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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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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4: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加经济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由_________________发起,经_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会)。本社(会)定名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社(会)是从事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会)的宗旨是为社员/会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会员的收入。在本社(会)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条 本社(会)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爱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会员亨受平等权利。本社(会)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同亨,风险共担,入社(会)自愿,退社(会)自由。
    第五条 本社(会)可从事下列业务的一种或数种:
    1、为发展专业生产,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2、代表社员/会员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拓宽流通渠道,建设营销网络和专业市场,营销社员/会员生产、加工的产品;
    3、供应社员/会员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4、建立股份合作制,实现技术、管理与资本的结合,筹集本社(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5、从事社员/会员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6、为谋求社员/会员的共同发展联合开发其他业务。
    第六条 本社(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本社(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本社(会)自____年__月__日成立,办公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社(会) 员
    第九条 社员/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从事与本社(会)相同产业的生产或经营的个人或团体;
    3、承认并遵守本社(会)章程;
    4、年满18周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思想道德品质好。
    第十条 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会)个人社员/会员。
    第十一条 从事与本社(会)相关生产经营的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社(会)章程,愿意为本社(会)生产、经营服务,经申请和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会)团体社员/会员。
    团体社员/会员代表其团体全体成员在本社(会)亨有社员/会员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在本社(会)的选举、表决中亨有一票。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会员不得超过社员/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愿意接受本社(会)技术和销售服务,而不愿意承担风险的生产者。可申请成为本社(会)的准社员/会员。
    第十三条 本社(会)实行会籍管理,按社员/会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会日期、认购股份等要素进行登记造册,核发《社员/会员证》。
    团体社员/会员和准社员/会员分别核发《团体社员/会员证》和《准社员/会员证》。
    第十四条 社员/会员的权利:
    1、参加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亨有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
    3、亨有本社(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亨有本社(会)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额返还利润的权利;
    5、亨有本社(会)共同成果的收益权和分配权;
    6、有权建议本社(会)召开社员/会员(代表)大会;
    7、有权对本社(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8、有权拒绝本社(会)不合法的负担;
    9、有退社(会)的自由。
    准社员/会员不亨有本条第1、2、4、5、6款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社员/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会)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社(会)的合法利益,保护本社(会)的共有财产和设施;
    3、积极参加本社(会)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接受本社(会)的指导,严格履行本社(会)签订的承包、服务、供货等合同;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如实向本社(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共同发展本社(会)生产;
    6、按规定认购股份和缴纳会费;
    7、不得从事与本社(会)相竞争和与本社(会)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8、与本社(会)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9、完成本社(会)委托的其他义务。
    准社员/会员不承担本条第8款所列义务。
    第十六条 社员/会员退会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结清债权债务,方可退会。
    退会社员/会员的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会)经营亏损,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分给其应得红利。
    退会社员/会员,不得分配本社(会)共有财产,不退还会费。
    第十七条 社员/会员提出申请退会后,在没有办理完退会手续期间,亨有社员/会员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社员/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判刑的;
    2、不遵守本社(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3、不遵守社员/会员义务的;
    4、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
    5、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社(会)活动的;
    6、从事与本社(会)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7、其行为给本社(会)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取消社员/会员资格,必须有2/3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被本社(会)取消社员/会员资格的,不再亨有社员/会员的任何权利。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由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社员/会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核实后按国家法律规定获得继承资格,亨有社员/会员权利,履行社员/会员义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社(会)设立社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员/会员大会是本社(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员/会员组成。召开社员/会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会员代表大会。社员/会员代表由社员/会员直接选举产生,社员/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会员总数的20%。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社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通过本社(会)章程,决定本社(会)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和罢免本社(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本社(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会)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5、审议决定社员/会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会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6、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7、选举和罢免本社(会)出席联合会会议的代表;
    8、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会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监事会提议;
    3、1/5以上社员/会员或1/3以上代表提出。
    第二十五条 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全体社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社员/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会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会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会员(代表)。各项决议须出席会议的2/3以上社员/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第 召开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3天通知社员/会员(代表)并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会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社(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 _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_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组织召开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本社(会)章程和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有关事项;
    3、制定本社(会)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讨论决定本社(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5、讨论决定本社(会)社员/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
    6、讨论制定本社(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7、讨论决定本社(会)社员/会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8、代表本社(会)对外签订合同;
    9、组织社员/会员进行培训和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10、聘用或解聘本社(会)职员;
    11、管理本社(会)的资产和财务;
    12、履行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会)一切财产。如有违法违纪、渎职失职、私营舞弊等造成本社(会)损失的,有关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监事会派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精干高效的职员。
    支持科技人员到本社(会)工作,理事会应给予优厚的劳动报酬和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条件。具体条件和待遇需专门作出规定。
    第三十三条 社员/会员人数达到__人以上,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设立分会。分会长1名、理事__名,在本社(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社(会)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社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__人组成,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__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理事和本社(会)职员的工作情况;
    4、向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工作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6、如发现理事会有违规违纪或徇私舞弊行为,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当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指导解决;
    7、履行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七条 监理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和本社(会)职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三十九条 本社(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社员/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下列服务:
    1、对社员/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2、向社员/会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3、兴办社员/会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4、采购和供应社员/会员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5、收购和推销社员/会员生产的产品;
    6、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7、提高本社(会)农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开拓新的品牌;
    8、开展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社员/会员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9、扶持和带动周边农户发展专业生产,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第四十条 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会)可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人、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接受与本社(会)专业有关的组织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业务。
    第四十二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四十三条 办理本社(会)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 务
    第四十四条 本社(会)应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并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会计核算年度与日历年度同,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五条 本社(会)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成员(包括分会、联合会理事)、监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会)财会人员。
    第四六条 本社(会)资金来源包括:
    1、社员/会员股金、会费;
    2、本社(会)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科技教育基金;
    3、未分配利润;
    4、接受的捐赠;
    5、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6、其他自有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主要包括:
    1、本社(会)日常办公费用;
    2、发展本社(会)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3、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开支;
    4、特别困难社员/会员的补助;
    5、职员工资和福利费用;
    6、本社(会)福利事业支出;
    7、社员/会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
    8、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社(会)职员工资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社(会)会费每个社员/会员_元。会费不足时,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缴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五十条 本社(会)初次筹集股金总额__元,每股金额为 __元,每个社员/会员最多只能认购__股。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社员/会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会)出据《股权证明书》,并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理事长签名后生效,作为社员/会员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股权证明书》应载明本社(会)名称、证书编号、每股金额、股份数量、股金总额、持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入股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社员/会员可用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入股时,必须经合法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办法由社员/会员(代表)决定。
    第五十三条 社会法人股为优先股,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不参与本社(会)分红和管理。本社(会)终止时,优先归还股金。
    第五十四条 社员/会员股金即本社(会)资本金,不得退股。
    第五十五条 本社(会)理事在任期间,必须缴纳__元保证金,作为对其行为的担保,经审计和本人自愿,退还保证金。保证金按照股金对待,参与本社(会)分红。因理事个人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本社(会)损失的,用保证金弥补。
    第五十六条 《股权证明书》的管理
    1、《股权证明书》不能抵押、担保、典当和在本社(会)以外转让、馈赠;
    2、理事(包括分会理事)在任期间不得退还保证金;
    3、本社(会)自清算之日起,任何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4、奖励股份不能退股、转让、馈赠和继承;
    5、无形资产作价形成的股份,无形资产的产权属于本社(会),原持有人不得再向其他人员和单位转让。持有人退会,不按退股处理,无形资产属原持有人。
    第五十七条 本社(会)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会)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会)资产。
    第五十八条 本社(会)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必须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办理。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会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 本社(会)实行自主分配原则。本社(会)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先提留,后分配,使扩大再生产与社员/会员权益、职工福利协调发展。
    第六十一条 本社(会)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和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3、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会员培训;
    4、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用于社员/会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5、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
    6、盈利返还,按社员/会员对本社(会)的贡献量(包括交易和利用本社(会)设施多少等)向社员/会员返还利润。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按本社(会)的财务管理制定规定执行,每年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准社员/会员不享有本社(会)的共有财产的分配和利润分成。
    第六十二条 本社(会)独资或与其他组织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会)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六十三条 本社(会)如有亏损,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应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社(会)创立、改组和终止必须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社(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社员/会员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4、本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5、本社(会)2/3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六十六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本社(会)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人员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社(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工资;
    3、缴纳本社(会)所欠税款;
    4、抵偿外部债务;
    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会)社员/会员间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本社(会)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和确认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示范章程适用于四川省内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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