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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按合同工资算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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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6: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冬日傲雪的困惑: 国庆节的4—6号公司安排了加班,拿到加班工资时发现是按每天合同工资的100%计算的。我的实际工资和合同上的工资不一致,合同上的工资是800元/月,实发的工资要高一点。 请问:这样的加班应该按实发工资计算呢还是按合同工资计算?还是按100%补发加班工资合法吗?劳动法不是说按200%计发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你可以注意一下,规定中的计算依据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解释说:“《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样看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计算加班费并无不当。 不过,这样的计算方式确实也存在问题。假使员工的工资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得到了多次加薪,就会使得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出现失真。此外,对于主要以业务量计算薪资的员工来说,只把底薪拿来计算加班费,似乎也不太公平。所以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对此有一些更细致的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所以,按照你当地的规定也许还有不同的计算结果。 国庆4—6号加班,加班费应该按照200%的标准计算,除非你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季度等单位综合考察加班超时问题的,所以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这一点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得到确认:“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150%的标准)。”总之,按照100%计算肯定是错的。(完)
(摘自中国饲料网[url=http://www.siliaonet.cn/]http://www.siliaonet.cn/[/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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