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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13: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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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组织与控制
2.1 劳动纪律:
2.2.1 请假制度:
(1) 假别
1)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可请事假,事假应于前一天依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可离厂,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变来不及请假,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办妥手续,否则以旷工论。事假全年不得超过12天,事假记入考勤薄扣除事假天数相应的工资和奖金;
2)病假:因病经治疗需要修养,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短期病假,病休按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3)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假三天,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可给假15天;
4)孕假:员工本人怀孕可以请假,给假规定按公司《计划生育管理细则》的规定实行;
5)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丧亡,可请丧假3-7天;
6)探情假: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二年以上,且家在外地,一日内不能到达者,可请探情假,给假日数按一下规定:
a、连续工龄2-5年,每年给假5-10天;
b、连续工龄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一天;
c、最长给假不超过15天。
(2) 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不论何种假别,均应事先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假满回单位,应销假。
未经请假离岗或请假未准离岗,以旷工论,扣除旷工天数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外,旷工一日罚款50元。旷工超过十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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