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兔饲养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产地检疫及扑灭方面的兽医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兔饲养场的兽医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30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3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33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疫病预防
4.1 环境卫生条件
4.1.1 肉兔饲养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要求,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4.1.2 肉兔饲养场的选址、建筑布局、设施及设备应符合NY/T 5133的要求。
4.2 饲养管理
4.2.1 饲养管理按NY/T 5133的要求执行。
4.2.2 饲料使用按NY 5132的要求执行。
4.2.3 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水质应符合 NY 5027规定的要求。
4.2.4 兽药使用按NY 5130的要求执行。
4.2.5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消毒,并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经严格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4.3 日常消毒
定期对兔舍、器具及兔场周围环境进行消毒。肉兔出栏后必须对兔舍及用具进行清洗、并彻底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133的规定执行。
4.4 引进兔只
4.4.1 肉兔饲养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
4.4.2 必须引进兔只时,应从健康种兔场引进,在引种时应经产地检疫,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4.3 兔只在起运前,车辆在运兔笼具要彻底清洗消毒,并持有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4.4 引进兔只后,要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隔离30天,确认兔体健康方可合群饲养。自繁自养的兔场。父母代兔要进行定期的检疫。
4.5 免疫接种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肉兔饲养场疫病的预防接种规划,肉兔饲养场根据规划制定免疫程序,并认真实施。对兔出血病等疫病要进行免疫,要注意选择和使用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5 疫病控制和扑灭
肉兔饲养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5.1 先通过本场兽医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当发生二类疫病兔出血病、兔黏液瘤病、野兔热时要对兔群实行严格的隔离、扑杀及销毁措施;立即采取治疗、紧急免疫;对兔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兔的尸体按GB 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消毒及用药按NY/T 5133的规定执行。
6 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按GB 16549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疫病监测
7.1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肉兔饲养场应积极予以配合。
7.2 要求肉兔饲养场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测的疫病有兔出血病、兔黏液瘤病、野兔热等。监测方法按常规诊断方法中的血清学方法或病原诊断法进行。
7.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肉兔饲养场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监督抽查,并反馈肉兔饲养场。
8 记录
每群肉兔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兔只来源地,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消毒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实施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兔只发往目的地等。所有记录必须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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