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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宠物食品的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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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9 15: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9日上午,长城宠物展邀请专业机构合作举办了“中国宠物饲料进口政策及法规要求交流会”,从政策和法规方面解读中国进口宠物食品的海关GACC准入及农业农村部的MOA管理要求,分享经验,提供合理建议,指导企业合规进口及销售,为国外宠物食品进入中国保驾护航。现场,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部经理杨超和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李双华律师做了现场分享。

以下内容由小编根据现场分享内容整理:

一、中国进口宠物食品GACC准入政策解析

1、GACC准入的范围

GAC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简称,是中国海关的最高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调整方案,原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分职能自2018年4月起并入海关总署。根据中国相关规定要求,GACC准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宠物饲料就属于这个范围。

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2、GACC准入的程序

1.由申请企业通过本国饲料主管部门向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推荐,初次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以及自由销售证明等。

2.海关总署收到推荐申请后,依据中国法规进行初步评估,认为可以受理的,向推荐国发放拟输出到中国的饲料产品调查问卷,该问卷根据不同产品及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内容不同,主要包括输出国的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以及拟出口企业及拟出口产品的详细资料。

3.申请企业通过本国主管部门提供详细资料后,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家及企业、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4.对于评估后合格的,海关总署派出审核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5.现场检查合格的,或未抽查到的企业,将予以注册登记。(如某产品为输出国初次申请,还需要两国主管部门签署卫生协议)

3、GACC准入的基本要求

1.满足输出国对饲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达到中国对饲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对于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及现场检查,主要从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方面检查,主要包括厂房建设、厂区设置、原料采购及存放、生产过程、包装过程、成品存放、产品运输、废弃物处置、水安全、污水处置、卫生状况、人员管理、追溯性管理等多个方面。

4、GACC宠物饲料准入的现状

截止到目前,海关总署准入的宠物饲料企业有17个国家89家企业,其中包含泰国(16家)、中国台湾(1家)、菲律宾(1家)、乌兹别克斯坦(1家)、荷兰(6家)、法国(2家)、比利时(3家)、德国(8家)、丹麦(2家)、捷克(2家)、意大利(5家)、美国(15家)、加拿大(8家)、巴西(2家)、阿根廷(10家)、新西兰(免注册)、澳大利亚(7家)

5、GACC准入的常见问题

1.影响GACC准入的关键因素和条件有哪些?

主要包括两国之间的国家贸易关系,企业的规模和产能、企业管理能力以及对中国法规的熟悉和执行程度。

2.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向中国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不能,所有拟向中国出口宠物饲料的企业应当由本国主管部门通过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向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推荐。

3.宠物饲料的GACC准入一般需要多久?

一般来说,已经进行了国家准入的,一般需要一年左右;如果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是初次申请,需要更长时间。

4.宠物饲料的GACC准入中,现场审核是否必须的?

中国海关总署依据对企业前期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输入国的推荐,确定对申请企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5.GACC现场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对于GACC现场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补正;如未及时补正或GACC认为补正无法达到要求的,则不予通过,且不接受该企业的再次申请。

二、进口宠物食品MOA登记

一、产品范围

1、宠物食品的定义: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也可称为宠物食品。

2、宠物食品的分类:

1.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常见产品包括各类作为日粮,直接饲喂的宠物干粮和罐头。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添加剂的需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饲料。常见产品包括营养膏。

3.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是指由几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用于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主要产品包括狗咬胶、磨牙棒、零食肉干、宠物饮料。

其中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在农业部登记。

二、技术要求

1、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 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要求,不得含有以下物质:

1.无机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氟,镉,铬,汞,铅,总砷,三聚氰胺,亚硝酸盐

2.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伏马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 T-2和HT-2

3.天然植物毒素:氰化物

4.有机氯污染物:滴滴涕,多氯联苯,六六六,六氯苯

5.微生物污染物:沙门氏菌,微生物

三、标签

1、宠物饲料标签定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2、标签内容基本包含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口登记证号、产品复核检测编号、声称、强制性标识内容、宠物饲料产品免费产品和委托加工的标示。

(一)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

1、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1.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

2.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3.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1.“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

2.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3.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

3、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

4、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位于主要展示版面(醒目位置)

2.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强调其中部分内容(划线、圈框等)

3.可以同时标示商品名称,但要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产品名称应当一致

(二)原料组成

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饲料原料品种名称以及类别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

1、“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 调味和诱食物质类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以及类别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2、“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 调味和诱食物质类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以及类别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三)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

1、宠物配合饲料必须标识分析项目: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赖氨酸(犬粮)、牛磺酸(猫粮)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至少应当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3、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至少应当标示水分。

(四)净含量

1、由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位于产品名称(通用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

3、固态产品用质量标示,半固态和液态产品用质量或体积标示

4、质量标示:净含量不足1千克,以克或者g为单位;超过1千克的, 以千克或者kg为单位。

5、体积标示:净含量不足1升的,以毫克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超过1升的,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

(五)贮存条件:如何贮存

(六)使用说明:如何使用

(七)注意事项:必须注明,例如: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

(八)生产日期:

1、标示完整的年月日信息,例如:生产日期:2010年03月20日/生产日期(月/日/年):03 20 2010

2、如生产日期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位置。

3、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不得篡改。

(九)保质期:

宠物饲料产品保质期分为三种标示方法:

1、可以使用月、日、天、年作为单位。示例:保质期180天;24个月;2年

2、可以使用到期日标示。示例: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3、可以使用最佳使用时间标示。示例: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食用最佳

(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1、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外,还需写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宠物零食),无需标示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号。

3、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十一)进口登记证号

(十二)产品复核检测编号

(十三)声称:成分声称、功能声称、特性声称

(十四)强制性标识内容:

1、宠物饲料产品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2、含有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3、为满足宠物特殊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

(十五)宠物饲料产品免费产品和委托加工的标示:

1、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赠品”、“非卖品”或者“试用装” 等字样。

2、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

三、包装

1、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2、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如内包装已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被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3、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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