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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部公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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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1 15: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宠物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增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增补《饲料原料目录》等管理文件,京元在此梳理了一下对进口宠物食品管理的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 规范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和分类,扩大了进口需要登记的产品范围。
此次文件中,明确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
从需要登记的范围来说,“办法”规定:境外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申请农业农村部的《进口饲料登记证》,同时规定生产宠物饲料产品的任何物质,均需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考虑到宠物食品的特殊性,农业农村部针对宠物食品专门增补这了两个目录。
二、 对进口宠物饲料的标签及卫生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的“办法”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符合新的标签及卫生规定。
主要包括: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同时规定饲料的经营者不得对进口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
第三、加强了对宠物饲料销售环节的监管管理。
根据规定,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综上,宠物饲料的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有利于国内宠物行业的发展,对进口宠物饲料及预混料的管理也会更加规范进口宠物食品市场,提醒广大企业尽早对产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完善注册登记手续,合法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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