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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交流] 农业农村部公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最新解析,含最新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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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1: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20号公告,宠物饲料的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有利于国内宠物行业的发展,对进口宠物饲料及预混料的管理也会更加规范进口宠物食品市场,提醒广大企业尽早对产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完善注册登记手续,合法进行销售。
重点如下:

    1. 有效期内的证书在法规变化后使用的问题
     2018年6月1日前已经获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公告文件办理进口登记证。2018年6月1日前已经获得《进口登记证》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申请办理新的《进口登记证》。
     2. 明确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和分类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该文件规定:境外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申请农业农村部的《进口饲料登记证》,同时规定生产宠物饲料产品的任何物质,均需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考虑到宠物食品的特殊性,农业农村部针对宠物食品专门增补这了两个目录。
     需要指出的是:《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对于其他种类宠物饲料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3. 对宠物饲料卫生指标有严格要求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宠物饲料分栏描述,将污染物分为5类共21项卫生指标,不仅规定了常见的重金属,微生物指标,还对三聚氰胺、亚硝酸盐、六项真菌毒素和四项有机氯污染物的限量作出了限量要求。
     4. 对宠物饲料的标签作出了新的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进口的宠物食品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1)通用名称
     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如“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宠物配合饲料犬处方粮”。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B”。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如“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2)原料组成部分
     原料组成部分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饲料原料组成”和“饲料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
     “饲料原料组成”应该使用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的原料品种名称,或者本“标签规定”中附录的类别名称,并且,原料按照添加比例的顺序从大到小降序排列。“饲料添加剂组成”,添加剂名称应该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3)产品声称
     文件规定,不得对宠物饲料进行预防或者治疗功效进行宣传。
     如果声称产品使用某种原料,需要在配方表中标注该原料的含量。
     声称产品“XX配方”,需要满足涉及原料添加比例26%以上。此外,针对“含XX配方”,“含XX”,“XX口味”,“添加XX”等声称,相关原料比例均有详细规定。
     如果宠物饲料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是化学合成的,声称时则采用“天然粮,添加XX”的形式。当然,如果某种原料或者添加剂是天然的,可以对该成分进行声称“天然”。
     此外,针对“有机”,“新鲜”,“低脂肪”,“低能量”,“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级”,“预防”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5.加强了对宠物饲料销售环节的监管管理。
     根据规定,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多详情,一八三贰贰伍零零玖零六 同WX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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