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2014年第2号令的《进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款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申请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注册,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两份),给农业部,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份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书面材料评审通过后,再进行产品的样品检测,检测合格没有问题后,即可颁发证书。 前后用时大约4-6个月左右。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欢迎随时联系小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