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国家质检总局为规范进出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国家质检总局118号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基本定义:
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适用范围:
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产品以及企业 曾经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产品以及企业 现在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产品以及企业 登记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推荐材料: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注册流程: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具体流程步骤: 首先,由申请企业向所在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饲料主管部门协助资料递交中国驻当地大使馆 第三、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推荐材料至中国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总局根据发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确认资料基本齐全的情况下,将发布调查问卷给申请国饲料主管部门 第五、饲料主管部门根据问卷内容进行问卷答复给总局。 第六、总局收到资料后对全部资料进行核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现场审核。 第七、审核合格后公布名单,不合格通知申请企业饲料官方部门,官方部门通知企业不予登记原因。 工作依据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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