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除去正常报关报检需要的手续外,还应根据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要求进行相关备案登记——登记备案分为两部分:1境外生产方在国家质检总局取得“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国家或地区)准入名单”;2产品在农业部取得“进口登记证”。 一、进口登记证 农业部2014年第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根据产品类型来判定是否需要办理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需要办理的产品为: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包括干粮和湿粮(罐头)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以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豆粕、棕榈粕等) 办理登记证的流程为: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交申请材料——农业部审查材料——样品复合检测——合格即可下发进口登记证 二、质检总局准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准入国家(地区)名单”来查询进口的产品(企业)是否在名单中。若没有,需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产品准入。 根据质检总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准入的流程为:输出国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质检总局审查申请材料——派遣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合格即可加入准入名单 三、报关报检时需要的其他文件手续 1. 原产地证原件(国外官方出具) 2. 卫生证原件(国外官方出具) 3.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4. 使用用途说明(如:销售用还是研发用) 5. 加工工艺说明(如:高温烹煮等) 6. 成分说明2份(包含内容:中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生产厂家,贮存条件,如正规包装的还需要批号等),每个品名对应一个,打印在A4纸上即可。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工商局颁发的,盖公章。) 8. 另需提供发票,免于价格磋商申请(一式两份),价格构成说明,箱单,报关报检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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