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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第683号公告-关于兽用生物制品试验研究技术等指导原则-2006年7月1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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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次数: 24 贡献时间: 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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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兽药管理(Veterinary Drug Administr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683 号 Announcement No.683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为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研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导原则》(附件一)、《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试验报告编写指导原则》(附件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系试验研究指导原则》(附件三)、《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种子批建立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四)、《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毒力返强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五)、《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六)、《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效力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七)、《兽用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八)、《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九)、《兽用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十)、《兽用免疫诊断试剂盒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十一)等11 个兽用生物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二OO 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导原则 1 目的 制定统一的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的命名原则,使兽用生物制品的名称更科学、简练、 明确,并使每个具有不同特性的产品具有唯一的通用名。 2 背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农业部发布的其他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兽用 生物制品的名称均采用通用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中必 须标注通用名;《兽药注册办法》中规定,申请在我国注册的新兽药和进口兽药,必须按照规定的 命名原则进行通用名的命名。 3 命名原则 3.1 基本命名原则 兽用生物制品的通用名采用规范的汉字进行命名,标注微生物的群、型、 亚型、株名和毒素的群、型、亚型等时,可以使用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采用的病名、微生物名、 毒素名等应为其最新命名或学名。采用的译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命名后,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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