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建立养殖场环保基础信息平台,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积极推动将养殖场用地、配套的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落实用地指标,按照农用地管理。
要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最迟于2017年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后,各地环保、畜牧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养殖规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网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建设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不合格,或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从事畜禽养殖。各地环保部门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排查,对存在问题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畜禽生态养殖,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农牧业发展。环保部门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改革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将粪便和废水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促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要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度,高标准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尽快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处理体系运行机制,并确保体系正常运行。
《通知》指出,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养殖场,依法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畜牧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加大养殖污染问题突出区域整治力度。各级畜牧部门要督促引导养殖场户开展“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并确保正常运行,有效预防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各地畜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条例》规定的激励措施,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出台促进有机肥生产和使用、沼气发电等扶持政策。本着“谁投入、谁获益”的原则,推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化投入和利益分享机制,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的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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