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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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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22: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化

  《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的规定是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化的根本。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规范化的具体措施。旨在通过规范性的管理条例,从根本上保证在流通环节药品的质量,进一步保障为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打下基础。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的条件--《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县级以上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的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僮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为人用药的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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