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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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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22: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物性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摘要:动物性药物残留是目前国内外普遍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其对人类健康危害严重,对畜牧业生产影响巨大。文章就药物残留的危害、原因、现状、控制措施加以论述。

关键词:动物;药物残留;危害;控制措施动物性药物残留(animaldrugresidues)。又称兽药残留。是指给动物使用药物后蓄积和贮存在细胞、组织和器官内的药物原形、代谢产物和药物杂质,包括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和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残留量一般很低,但由于蓄积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1动物性药物残留对人类人体危害

1.1变态反应(allergy)、过敏反应(hypersensitivitv)与细菌耐药性(antibioticresistance)兽用抗菌素残留积累,人食用后可引发过敏反应(变态反应)、中毒现象。或使机体产生耐药性。过量使用抗菌素会使敏感菌产生耐药性,使药效下降。

l.2致畸作用(teratogeni,effect)、致突变作用(mutageniceffect)和致癌作用(carcinogeneceffect)丙咪唑类抗蠕虫药残留对人体最大的潜在危害是致畸作用和致突变作用。雌激素、砷制剂、喹恶啉类、硝基呋喃类、硝基咪唑类药物都已证明有“三致”作用,喹诺酮类药物个别品种已在真核细胞内显示出致突变作用。磺胺二甲嘧啶等一些磺胺类药物连续给药可诱发啮齿动物甲状腺增生,并有有致肿瘤倾向。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这些药物引发动物体细胞发生突变,从而对生育及后代造成危害,并造成遗传疾病。

1.3激素(样)作用(endocrine

actihity)兽用激素类药物残留,会影响人体正常激素水平、功能,并有一定的致癌性,可表现为儿童早熟、肥胖儿。儿童异性化倾向、肿瘤等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引发急性中毒,出现头痛、心动过速。狂躁不安、血压下降。氯霉素蓄积造成慢性中毒,引发再生障碍性贫血,并且其发生与使用剂量和频率无关。兽药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尤为显著。

兽药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等进入环境,由于仍具生物活性,对周围环境有潜在的毒性会对土壤微生物、水生生物及昆虫等造成影响。进入环境中的兽药被动、植物富集,然后进入食物链,同样危害人类健康。兽药残留目前严重影响畜禽产品出口贸易。

2造成动物性药物残留的原因

2.l动物疫病总体状况不良,疫情疫病复杂,为获得经济利益,对动物用药治疗或预防性用药成为必然。

2.2未按动物用药品标示(际签及说明书)内容正确使用。药物标签上的用法指示不当,造成残留。

2.3前几年我国对药物型添加剂管理失控,饲料厂或自配饲料户未按“饲料添加物使用准则”的规定合理使用药物饲料添加物。

2.4养殖业者直接将动物用原料药任意添加在饲料或饮水中。

2.5养殖业者使用标有停药期的动物用药品及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未遵守停药期就将禽畜、水产品类及乳蛋品等出售。这是造成药物残留最主要的原因。

2.6饲料厂制造空白饲料(未加药饲料)时,饲料生产系统中交叉污染到药物。

2.7畜禽经投药或注射冶疗后,未做明显记号或隔离处理即一起出售。

2.8养殖业者购用品质不良、来历不明及不合法动物用药品或药物添加剂。

2.9生产、销售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广,违法行为隐蔽,给打假工作增加难度。有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玩忽职守。

2.10我国对畜禽产品质量认识的较晚,老百姓只注意畜禽产品是否有传染病、是否有寄生虫、外现状态是否卫生。产品是否注水等等表面上的问题,而对产品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政府部门也缺乏对畜禽产品深层问题的监督、监测及管理。

2.11国家投资搞相关研究和管理人员太少,检测手段较落后。有关政策对内销和出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规定不一致,给了违禁药品以使用机会,不能完全禁止。

2.12食品产业链中,食品加工企业对原材料的药物残留监测工作有所忽略,造成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残留。

3动物性药物残留的控制措施

3.1行政管理措施

3.11国家立法,加快立法速度,加大执法力度,实现兽药管理和使用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了继续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外,正确面对问题,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依据我国目前现实存在问题,根据国际兽疫局(internationalofficeofepizootics,oie)规定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oie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以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luscomission,cac)制定食品添加剂、兽药、农残、污染物的限量标准和准则制订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动物性食品安全法规,把兽药监控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和国际接轨。

3.1.2围绕依法兴牧,认真抓好兽药法规的宣贯工作

3.1.2.l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加大培训兽药执法人员力度。二是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查处,大要案跟踪、听证、公示等制度,提高兽药执法监督效能。三是编印兽药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资料,为兽药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提供学习材料。四是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不断改善兽药行政执法手段和装备,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3.1.2.2广泛宣传,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兽药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广泛的兽药法制宣传活动,为兽药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1.2.3加强日常监管,保障产品质量。维护兽药抽检工作的严肃性,加大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

3.13继续努力,切实履行好兽药行业管理职责

3.1.3.1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兽药专项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禁止不明成分以及与所标成分不符的兽药进入市场,加大对违禁兽药的查处力度;严格规定和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控、严禁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违禁药品。

3.1.3.2改革我国的兽医体制,通过立法建立国家兽医官制度,实行兽医师执业制度和处方药制度,任命国家兽医官,加强兽医师执业鉴定及兽医官考核,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和用药制度。

3.1.3.3深入开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的宣贯工作,努力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

3.1.3.4切实做好畜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工作,充分发挥各地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和兽药残留监测中心的作用,加大对畜产品的抽检密度和抽检频率,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动物及动物性食品质量。

3.1.3.5加大兽药gmp实施力度。把兽药gmp规定作为从事兽药生产的准入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麻业部第11号令》和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的规定,加快对原有兽药生产企业gmp规划和改造步伐,努力和世界接轨。

3.1.3.6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兽药管理制度、搞好兽药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兽药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3.2对养殖业者及动物性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措施

3.2.l对养殖业者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3.2.1.1根据不同畜禽的不同生长阶段,加强畜禽饲养管理。提高畜禽的机体抵抗能力,防止畜禽发生疾病,减少用药机会。

3.2.1.2要加强饲养畜禽的兽医卫生管理工作,改善畜禽的生存环境。

3.2.1.3预防畜禽发生疾病,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处理程序。搞好消毒,驱虫等工作。科学养殖、用药,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健康安全、无残留。

3.2.1.4一旦畜禽发病,要及早淘汰病畜禽。发生传染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以防疫情扩散。

3.2.1.5使用安全无毒药物,要坚持治疗为辅的原则,在冶疗过程中,要做到合理。科学用药,对症适度用药。只能使用通过认证的兽药和饲料厂生产的产品,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不得滥用。

3.2.1.6治疗用药要在兽医人员指导下规范使用,不得私自用药。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上的每种药必须标明休药期,饲养过程的用药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要了解兽药的常识,认识掌握畜禽病情、病因,准确用药。宰前按规定停药,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按要求使用,

并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3.2.1.7要按照不同畜禽、不同的生长阶段,正确使用畜禽饲料,要饲喂“绿色饲料”,保证原料安全,要保证所选作饲料的作物无残留。不应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动物饲养后期,不得将成药或原药直接拌料使用。不得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合药饲料添加物。

3.2.1.8饲养畜禽,要做到适时出栏安全上市。必须在规定停药期后,有条件的要取得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发放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验合格证方可出栏,在休药期未到时,不得出售畜禽供人食用。在实际生产中要做到:畜禽免疫注射死苗7天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免疫注射活苗对天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应用抗生素、磺胺药治疗疾病的畜禽,其肉、奶在停药3天以上才能食用,如喂含砷饲料,其肉、奶要停喂5天以上才可食用。

3.2.2对动物性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措施从食品产业链理清楚安全问题的关键控制点。归并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调整职能,减少浪费。

3.2.2.l对于实行企业加农户经营方式的企业,应该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支持,提供药物残留监控服务,作好药物残留检测工作。

3.2.2.2对于单纯加工的企业,要作好原材料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防止成品中有药物残留,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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