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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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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09: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介绍: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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