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上海市地方标准
| | | | | | | | | | | | | | | | | Managing Requirement for Animal Feed Safety and Sanitation | | | | | | | | | | | | |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饲料产品的质量,保障畜禽、水产产品的安全卫生,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有关安全卫生指标技术参数引用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和NY 5072-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为了减少畜禽粪便对本市农业环境的污染,在本标准中增加了铜的限量指标。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饲料行业协会、上海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大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上海新农饲料有限公司、上海前进饲料厂。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水产饲料的安全卫生指标、生产管理要求和质量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和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58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3.1 畜禽饲料的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水产饲料的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NY 5072的规定。 3.2 饲料中铜的最高用量折合到配合饲料不应超过200mg/kg。 4.1.1 饲料生产所用原料应符合相应原料质量要求,不得使用受潮、发霉、腐败变质及受到农药、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的原料。购买、验收和存放饲料原料应有记录。 4.1.2 使用的鱼粉的质量应符合GB/T 19164的要求,其中不得含有牛羊成分。 4.1.3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应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实行可溯源管理。 4.1.4 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符合《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不应使用工业用油脂。反刍动物饲料中不应含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乳及乳制品除外。 4.1.5 使用的原料中的农药残留应该符合GB8321 的规定。 4.2.1 饲料加工厂卫生规范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 4.2.2 每一个批次饲料产品的生产过程应有记录。对原料采购验收、存放、配方设计、添加剂使用和生产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加以预防和控制。 4.2.3 饲料配方应按品种、规格、适用动物、用量、停药期、配伍禁忌等要求添加和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4.2.4 大宗原料须经过去杂、去铁清理,大杂去除率达到100%,铁杂清除率≥99.5%。 4.2.5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变异系数≤7%,浓缩饲料的变异系数≤8.5%,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变异系数≤10%。 4.2.6 桶装鱼油开启后一次用不完应按比例添加抗氧化剂。添加鱼浆的设备和器械要及时清洗,防止有害微生物的繁殖和污染。在用同一套设备加工不同品种饲料时,如果添加不同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物通过有关设备和器具形成交叉污染。 4.3.1 饲料标签应符合GB 10648的规定。 4.3.2 含动物源性原料的饲料产品应在标签中注明动物源性原料的种类。 4.3.3 使用转基因产品或通过转基因方法获得的产品的饲料应在标签上予以标识。 4.3.4 饲料产品在生产中添加微生态制剂时,需在标签中注明有关菌种名称。 4.4.1 存放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的场所须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并有防虫、防鼠、防鸟设施,需避免工业污染和生物污染。 4.4.2 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应含有可能损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5.1 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建立相应的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基本检验设备,每批次饲料产品应有出厂检验报告,每个产品每年至少应有一次覆盖主要技术参数和卫生指标的型式检验。 5.2 安全卫生指标可以通过对每批原料检验或产品定期检验进行监控。对本企业无法开展的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5.3 饲料产品的抽样按GB/T 14699.1中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