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574|回复: 2

[法规咨询] 解读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对兽药行业的影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2-19 08: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开始实施,配套规章包括:《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4部规章。此规章的出台,会对兽药行业造成什么影响呢?
一、将推动兽药经营格局的裂变与分化
      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进一步加强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活动的范围,细化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场所、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执业兽医师和乡村兽医的考试资格。
      据有关官方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在册的兽药经营企业72000多家,加上畜牧兽医站6万多家,以及不在册的,共计十几万家。如果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真能在全国实施的话,将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一些人员和机构因不具备资格将不能再从事动物诊疗。因此,该配套规章有可能在未来影响兽药经营格局的裂变与分化,形成专门从事动物诊疗和兽药销售的两大兽药经营机构。
      (一)专门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
      目前,兽药市场上大多数畜禽门诊条件简陋、设施老化、兽医工作者诊疗水平不一,有些门诊甚至没有诊疗设备和技术。河北石家庄、安徽皖北光彩城、江苏徐州、山东济南、河南郑州桑园等兽药市场的动物诊疗场很少拥有大型的试验室设备,即使有也没有应用到实际之中,形同虚设。
      动物诊疗结构管理办法对人员、设备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记者由此推断,在未来,兽药市场经营主体中的兽医站、兽医院和兽医门诊将分化为三大主流,一类是县级以上的兽医站;一类是技术突出,有自己成熟网络的兽医门诊;一类是乡村兽医,其诊疗活动也将更加规范。
      技术突出,有成熟网络的兽医门诊将成为主流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医疗设备、人员等进行了条件限制,该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有的兽药经营者具有超前的思想意识、先天的技术优势以及稳健的经营思路,甚至有的已经是GSP的先行者,硬件和软件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是还不能和设施完善、布局合理、人员充足的兽医站相媲美,因此,记者分析认为,此类经销商将逐渐转变为普通的动物诊疗机构时,并且将会成为动物诊疗机构的主流。
      县级以上兽医站将会重放异彩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医院的医疗设备、人员要求比普通动物诊疗机构的要高,该办法第2章第6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目前现状来看,器械、设备和人员比较完善的就数县级以上的兽医站了,据山东省某兽医站副站长介绍,他们的兽医站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都比较完善,软件方面,有具备兽医职称的兽医师;硬件方面,有药房、仓库、诊疗室等,仓库还设置了专门的阴凉库,如果具备这些硬件和软件的条件再去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话,就比较容易,所以记者认为,各地县级以上兽医站很有可能在黯淡了多年以后重放异彩,最有可能发展成为动物医院。
      乡村兽医可能成为动物诊疗机构的补充  乡村兽医相比较而言条件限制要宽松一些,如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12条还规定,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而对医疗设备并没有特别高的要求。那么,从事多年兽医工作、有一定的技术基础,但是缺乏经营思路、软件较弱的乡村级兽医,可能会逐渐发展为乡村兽医,成为动物诊疗机构的补充。
      (二)专门从事兽药销售的机构
      由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那些具有先进的经营思路和理念,并且有健全的销售网络、技术却不擅长的兽药经销商将逐渐成为专门进行兽药销售的机构,如各级批发商以及一些中型的零售商,将会逐渐演变为从事兽药、添加剂、保健品、原料药、生物制品于一体的经营企业。在GSP开始实施的省份,他们已经先人一步通过了GSP认证,也为未来的销售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此外,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因此,记者提醒生产企业注意营销模式和客户定位的变化。
      (三)将提升兽医工作者水平
      此次配套规章的出台对兽医工作者的学历、技能、从业内容和范围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旦不按照该法规执行的还将受到一定的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2章第5条、第6条规定,申请动物诊疗机构时必须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人员,而动物医院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的人员。同时第21条还规定,除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外,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职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2章第9条规定,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6章第38条规定,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如果不按照该管理办法执行,一经查出,则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动物防疫法》第81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目前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上有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也有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业外人士和文化水平不高、但临床经验丰富的基层兽医,并且还有既没有理论知识也没有实战经验、甚至外行的人在从事疾病诊疗的工作。由于这部分人缺乏必备的理论知识,不能根据病情合理选择药物,更不会去考虑配伍禁忌、药物残留等问题,甚至一些已经淘汰多年或者农业部明令禁止的兽药他们还在用。
      此次发布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提高了动物诊疗行业的准入门槛,因此,该配套规章的实施将人为拉动兽医工作者的水平。
二、将促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贯彻实施
      药品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科学的先进的药品监管手段,世界上发达国家都已实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药品(含兽药)分类管理,世界卫生组织(WHO)也向各国推荐这一药品管理模式。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虽然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但是由于非处方药需要具有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的兽医师执业兽医师进行临床指导应用,而在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出台前,我国对执业兽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实施也没有象人药那样到位,随着此次配套规章中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出台,记者认为将有可能促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的实施,而此制度的实施又将规范兽药销售。
三、将有利于规范用药,提高动物食品安全
      由于动物诊疗行业从业人员水平不一,因此,在兽医临床上滥用药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是此次出台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对执业兽医的规范用药进行了严格规定,一旦违反兽药使用法规的,将予以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29条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17条均明确规定,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禁止使用的药品。第36条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这必将对规范用药、提高动物食品安全起到有利作用。
      另外,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章第19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例、处方签,病历、处方签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例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这无疑为兽药的追溯提供了有利条件,真正做到了兽药的“来有影,去有踪”,大大降低了使用者购买到假劣兽药及不合格兽药的风险,同时也将使假劣兽药失去市场依托。
      同时随着执业兽医管理制度和乡村兽医管理制度的实行,基层兽医的诊疗水平和职业素养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也为提升动物食品安全奠定了基础。
四、将侧面打击非法兽药生产和销售
      目前,兽药市场上仍存在一些假冒伪劣企业,2008年第三季度公布(农医发[2008]26号)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就有91家,这些非法企业的假冒伪劣产品还在充斥着市场,影响着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现有的市场现状决定了国内大多兽药经销商在管理上上不了层次,经营没有主题和特色,服务水平低,充满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随着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的实行以及GSP的实施,随着动物诊疗和经营行业门槛的提高,随着从业人员的科学用药意识的增强,随着国家其它政策的规范,制假、售假空间将越来越小,非法兽药经营企业也将受到严重打击。
      另外,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的实施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正规的兽药生产企业和有思路、正规经营的经营企业产生利好影响,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制度规范执行的基础之上的。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评分

参与人数 1论坛币 +1 收起 理由
tony2005428 + 1

查看全部评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发表于 2009-5-13 22: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他的出台给兽药一个提高的机会。

评分

参与人数 1论坛币 +5 收起 理由
system + 5 第一个回复系统自动奖励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5-13 23: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会有影响,但是政策落实上面也许会大打折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4-12-22 22:49,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