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不服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桂民再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明显有失公正和不能取信于民。因经济困难和关系不过硬一直未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此事。
本人疑虑高院的那些“人才”懂不懂法律,竟制造出了这一场“冤假错案”,残害了原本经济就处于困境中的人们!现希望通过一些事实和指出高院的荒唐认定让大家弄清本案的真实情况!
首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连我们读自己的申诉状和证据时,都说不必了,他们那都有!结果的判决明显偏袒对方,作出自己扇自己耳光的判决,一些证据避而不谈!
其次,在种蛋鸭出现病变情况后,2001年4月26日至28日,养殖户吴秀红共将11只死鸭送到柳州市郊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进行剖检(富金丰公司负责人在场),结果证明:饲料中毒(黄曲霉素中毒?),同时也将鸭子死亡及病变之事告知了李精颜、柳新饲料厂和富金丰饲料公司。富金丰公司即派人查看了鸭场的情况,并于4月27日与吴秀红一同将自己生产的饲料送到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黄曲霉素B1的含量为0.025mg/公斤,其余各项指标均合格。关于这一点,被申诉人柳州市富金丰公司只得承认,在其申请再审的陈诉中也申明:“生产的饲料中虽然含有黄曲霉素B1 0.025mg/公斤,但当时国家对黄曲霉素含量并未限量”,而区高院再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此十分重要的事实却视而不提,避而不谈。而柳新公司则以饲料不是直接卖给申诉人为由,拒不派人参加饲料送检和鸭子送剖检。5月10日,申诉人吴秀红不得不要求转卖饲料的李精颜同去,刚好李精颜有事,李精颜立即让其儿子李旭山与吴秀红一同将柳新公司生产的饲料也送到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黄曲霉素含量0.4mg/公斤(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中允许的含量为0.015mg/公斤)。这一点广西区高院虽然提及,但却一味强调柳新公司没有派人参加,而认为送检程序不合法,不顾饲料的检验结果(黄曲霉素含量B1的含量高达0.4mg/公斤)的事实,明显是饲料已超标,判决明显偏袒被申诉人,最终导致判决的结果有失公平。
第三、饲料的检验经权威部门柳州市质检所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出两被申诉人生产的饲料所含黄曲霉素B1含量超标,就已经证明,两被申诉人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而且有柳州市兽医站对鸭子的解剖又经证实系因黄曲霉素中毒,符合黄曲霉素中毒病变的征象,也已证明两被申诉人的产品缺陷与申诉人饲养的鸭子死亡及产蛋量下降有因果关系,申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剩下的免责和减责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属于两被告申诉人,而对此广西区高院的再审判决却避而不谈,完全忽视了弱视群体的权益,有悖于法律公平、公正的判决。
第四、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然后送又经这两个法院再审、重审,再审、重审期间,两被申诉人都没有提出饲料送检程序问题,更何况,区高院在判决书中的认为部分,其中的一段话说:“一审法院在重审期间,于2002年4月10日根据申诉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并提取6只鸭子进行活体解剖取样时,富金丰饲料公司及申诉人均未到场。”事实上,一审法院已通知富金丰饲料公司和柳新饲料公司,当天,申诉人就在自己的鸭场,那6只鸭子正是一审法院的法官叫申诉人去乱抓6只鸭子去检验,申诉人和一审法院的法官及柳新饲料公司的负责人都在场,看到申诉人是乱抓的6只鸭子,而又一同拿6只鸭子去柳州市兽医站解剖(快到兽医站时,柳新饲料公司的负责人便以有要事为由要离开,说剖检结果该怎样就怎样!)。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罗新为了本案的真象大白于天下,经过兽医站的检验结果,申诉人的6只鸭子确属饲料中毒,一审才作出对申诉人公正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错误,而二审法院也会错下去吗?本案一审法院重审,再审,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申诉人的鸭子死亡原因就是因为二被上述人卖给申诉人的饲料中黄曲霉素超标,申诉人的鸭子才死亡的。”而区高院没按事实证据判案,至使本案成了冤案,区高院这是依法判案吗?
综合所述,申请人认为广西区高院的再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所以申诉人强烈要求区高院提起再审次案!
本案详情:http://www.renrousouso.com/sh/2009-01-02/223520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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