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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明確規定飼料中攙加的三聚氰胺要低於2mg/kg。而香港政府於2008年9月22日緊急立法,禁止食物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標。新法律規定:嬰幼兒及孕婦食品,每公斤不能含有超過1毫克的三聚氰胺,食物每公斤不能超過2.5毫克。
在台灣方面,2008年9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參考國際檢驗方法和香港最新立法規定,以及會商藥物食品檢驗局與食品工業研究所的專家後,因為難以在短期間內驗出2ppm以下之三聚氰胺,為加速檢驗,因此決定2.5ppm(2,500ppb)為食品殘留三聚氰胺的檢驗判定標準。不過台灣農委會對於動物飼料的三聚氰胺標準卻為0ppm,衛生署之決定引起大眾不滿,林芳郁署長也因此下台。9月26日新任衛生署長葉金川公告食品殘留三聚氰胺的檢驗判定標準,更正為不得驗出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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