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25|回复: 1

生猪期货上市尚待时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5-22 08: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生猪期货上市的呼吁及对上市具体问题的探讨不断出现,力推生猪期货交易的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上市生猪期货的政策、技术条件均已具备。 对此,笔者依据对生猪流通及猪肉产业链的了解,提出粗浅看法如下: 一、猪肉生产的产业链现状对生猪期货交易的支持程度较低 众所周知,国内的生猪流通在猪肉产业链中处于养殖者 屠宰者的环节中,如图所示:
在生猪流转过程中,有几种情况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交易) 1. 环节一,养殖者与收购商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交易)情况 ◆ 散养农户供应市场的生猪全部进行交易。 养猪场在目前的规模、产业水平情况下,极少进入加工或分销环节,绝大部分与收购商进行交易。 ◆ 公司+农户协议型养殖者不进行交易,由公司收回并支付报酬。 2. 环节二,收购商与屠宰者之间所有权转移(交易)情况 ◆ 贩猪户(生猪经营者)与屠宰厂之间有两种情况: ① 生猪所有权不变,屠宰后进入分销环节,此部分所占比重因地域不同而有差异,但不超过30%,且有逐渐减少的趋势。 ② 生猪所有权转移(以生鲜肉品质与重量作价)给屠宰者(往往为大型肉联企业,尤以中国北方为代表),这部分占生猪贸易的主要部分,随着企业规模化及产业化进程的加快,比重逐年上升。 ◆ 肉类加工企业不进行生猪交易,仅付出屠宰费用(如若自身具有屠宰能力与资格则无此费用),为企业本身进行原材料供给。 ◆ 大型肉联厂本身具有屠宰功能,不进行生猪交易。 总结一下,发生生猪交易的买、卖方构成:
卖方
买方
散养农户
生猪经营者(贩猪户)
养猪场
肉类加工企业
生猪经营者(贩猪户)
大型肉联厂
注:肉类加工企业与大型肉联厂的区别在于前者以肉类产品的深加工为主要产品,后者以经 营生鲜肉、冷冻肉、分割肉及猪下货为主。 可以看出,在生猪交易中,卖方以养殖者中的散养农户、养猪场为代表;买方以生猪经营者(贩猪户)、肉类加工厂、大型肉联厂为主体。虽然不排除大型养殖集团以公司+农户形式达到一定规模后也进入生猪交易市场的可能,但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实现。原因有二:一是以生猪养殖为主体的集团企业定会建立相应的下游企业,以发挥生猪作为原材料的优势,赚取较高利润;二是建立自己的营销渠道,使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以避免生猪交易带来的巨大风险。在期货交易市场,买方可以表现出很高的兴趣和参与积极性,而卖方则不具备经济实力和规模性,试想每年出栏500头生猪的中型养殖场与一般的散养农户如何到期货市场卖出远期合约,以进行所谓的“套期保值”?这与国内目前的种粮农民或种粮大户不可能到期货市场出售自己种植的商品粮情况是一样的。 粮食大宗品种可以进行期货交易是由产业链构成决定的——撇开其它因素不谈——由粮食局、粮贸公司(过去叫法)、粮库、大型粮食集团等构成的原粮贸易商(收购商)组成了卖方的主体,其代表性、规模及产业化水平、抗风险能力均能够适应期货交易的要求。 国内目前的生猪流通体制中,缺少大型专业贸易企业(或团体),旧的供销社体制打破后,尚未形成类似于国际大型贸易商社的专业机构。谁来做期货交易中的卖方? 所以说,国内目前的猪肉产业链形式决定了对生猪期货交易的支持程度较低。 二、生猪交易的特点使期货交易产生极大困难 目前的生猪流通具有如下的特点并由此使期货交易变得困难: 1. 小批量、多批次 ◆ 在一般情况下,生猪养殖者(散养农户、养猪场)的生猪出栏全年都在进行。由于饲养规模的限制,每次出栏的数量都不大,但出栏的频次较高。对一般农户而言,一次出栏2-3头是普遍的,对中小型养猪场而言,一次出栏20-30头也不算很低。 ◆ 收购商(贩猪户)与屠宰者之间的交易几乎每天都在进行。作为个体(贩猪户)业者由于资金人力及其它条件的限制,每日交易量在50-200头之间是很普通的。当然,也有每日交易量在千头以上的收购商,但数量较少。 根据这个特点,期货的交割则需要每日进行,否则买方的生产营销无法进行(尤其是供应生鲜肉的厂商),这主要是因商品品质特性决定的。 2. 现金交易以质论价 收购商与养殖者之间的生猪交易几乎是需对每头猪的品种、重量、品质进行判定并协商后给出价格,并以一手钱、一手货的形式完成,这种交易方式避免或减轻了交易双方的风险。但对期货交易而言,则增加了品质标准的制定及执行上的困难。 尤其是,收购商(主要是贩猪户)在将生猪提供给屠宰厂(以肉联厂、大型肉食加工厂为代表的收购方)时的价格计算依据是以生猪屠宰后的出肉率、瘦肉率等指标为标准时,这种生猪期货交易就更加困难。 3. 交易地点有诸多限制 生猪交易绝大部分在两个地点进行,一是在产地(具体到猪栏旁),二是在屠宰厂、肉联厂、肉食加工厂的屠宰厂附近完成。这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① 养殖者不愿承担运输、掉秤、疾病等风险;② 收购方(肉联厂、肉食加工厂等)也不愿意承担以上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目前是由收购商(贩猪户)来承担。在期货交易中,以目前卖方的规模与实力尚不能承担此项风险,故参与积极性不会高。 从期货交易的交割地点设置来看,这也是一个极大的困难。买卖双方的所在地不可能全部在期货交易所设置的交割库附近,由于资金、管理及经济效益的因素也不可能在每个交易方地域设置交割库,那么谁愿意承担交割后的二次运输风险及成本费用?道理上当然是买方来承担,但为什么不能直接送到买方所在地呢? 生猪期货可以采用无仓单交割的方式,但期货合约如何设定会有问题,假如不设产地、交货地而以某一中性地点为标准,则会由于距离原因产生各项补贴指标的确定问题,这远比标准合约的升、贴水处理复杂得多。 4. 时间接点控制较严格 生猪从出栏、运输到屠宰的时间接点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当天收购、当天运输、当天屠宰是最理想的,事实上大多数收购商也基本上按此标准运行。近年来,由于交通道路、运输工具等方面的改进,生猪采购与运输的距离可以达到500-1000公里的范围内,尽管如此,收购商仍然要事先与屠宰厂协商屠宰时间的安排,以避免屠宰能力的限制而增加生猪的暂养过程。 如果进入生猪期货交易,则在交割期的设置上会遇到困难。一般情况下,期货商品的交割期往往设定在最后交易日后的一段时间内且买方无需得到卖方的配合,在此期间内进行交割是符合合约规定的。而生猪在一定期限内交割,这需要卖方事先与买方就交割的具体日期达成协议,买方能否安排交割后的工作,卖方能否采购到足够的货源、天气及道路的原因能否及时运到交割地点等等,都需要交易双方来协商确定,如若协商不成,大量的仲裁事件就难免发生。 三、目前生猪流通体制与格局不适于大规模、远距离流通 1. 现行的检疫制度对期货交易有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生猪市场是开放的,城市之间、区域之间的流通已无障碍,但需要指出的是现行的检疫制度会增加交易者的成本风险。在产地通过检疫后交割的生猪运到屠宰地后需要再次检疫才能进入后序环节。同理,在销区交货的生猪也需要二次检疫,也无形之中增加了交易双方的成本风险。 2. 生猪交易以区域性为主,不适于全国性的交易平台 我国的猪肉产销具有区域性特点(冷冻产品除外),随着生鲜肉的消费比重不断上升,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各县、市及地区的生猪市场基本属于自产自销形态,供给不足部分由邻近省、市补充。生猪生产大省的生猪外运也基本上在附近的省、市,造成各地域供求平衡关系有很大区别。因此,国内的生猪交易价格差异较大。生鲜肉价格变化远远高于冷冻肉价格变化的幅度。 在这种市场情况下的生猪期货交易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① 生猪期货合约数量大幅增加,单一合约交易量较低 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的重要指标,也是交易价格的构成要素,在满足大范围交易客户要求的情况下,其合约依据交割地点设计就有可能出现例如湖北、四川、河南、广东、吉林等不同地点、不同交割期的合约(这还不包括具体城市),以一个交割地点的未来六个交割月(一年)计算,五个交割地就需要30个合约同时上市交易,整体交易量分散在这么多的合约中,成交数量很低是可以肯定的。 ② 仅个别合约交易较活跃,但交易者局限于同一区域内,失去较广泛的价格指导作用 由于现货交易的区域性特性,期货交易并不由于交易平台的变化而扩展至更广泛的地域,大规模、远距离的交割几乎没有可能。因此,生猪期货有可能形成条块分割、相对独立的几个地域板块,如东北、华北、中原、华南、西南等板块。这样的话,交易、交割的管理、监督投入的人力、资金会成倍增加。同时,个别区域的期货交易的逐渐成熟与完善使得统一的交易平台失去意义,而逐渐演化成区域生猪期货市场。 四、生猪期货上市需要逐渐具备的条件 期货交易以其能够实现的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及投资(机)功能而成为现代社会商品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对保障经营活动、指导商品生产以及资产(金融)增值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这里就不赘述。 期货交易特别适用于大宗标准化商品,具有市场覆盖范围广,生产周期较长(现在此特点已不突出),易于贮藏和运输等特点。因此,从我国生猪期货上市的条件看,尚需诸多改善。 1. 生猪养殖结构的变化。目前我国的生猪养殖基本以农户散养为主,养殖地点分散,养殖规模很小,大规模(万头以上猪场)养殖的数量不足总量的10%,具有小农经济的特点。 大型养猪厂(包括公司+农户模式)数量及规模的增加,将会极大地提高养殖者的抵抗风险及参与期货交易的能力,同时,出于销售的安排而增加对生猪期货交易的需求。 2. 目前国内生猪市场的收购商,除了大型肉食加工企业(例如双汇、春都、金锣、雨润等),各地域的肉联厂、猪肉经营者也为数众多,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收购的生猪仅用于屠宰、加工、生鲜肉、销售等。并不从事生猪贸易。虽然也有一部分贩猪户进行生猪贸易(将收购的生猪卖给肉食加工企业大型肉联厂等),但规模较小、客户相对固定、活动的地域相对狭小,不具有进行期货交易的需求与能力。 经济实力较强,市场覆盖较广,高度专业化的生猪贸易商的出现将会极大地增加生猪期货交易的规模及履约能力。 3. 生猪交割标准的制定尽管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但大规模交易也许是可行的。问题是交割库的设置。分布在众多地域的大量交割库不利于合约的设计和交易。 发达的猪肉产业聚集地加上先进的猪肉贮藏、运输技术与设备的应用有利于将生猪交割的地点集中并将影响逐渐扩大,进而形成相对统一的市场。 以上是根据我们对生猪交易市场的了解,针对生猪期货交易上市所要具备的条件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粗浅拙见,以期与有识之士商榷或权且抛砖引玉吧。 原创作者:大连东方市场研究有限公司 张铸男 林治兰 联系电话:0411-82563065 82563075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发表于 2008-5-22 16: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有意思,,以前还没研究过,,学习中,,,,,,,,,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4-9-23 12:29,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