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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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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09: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讨论稿) (FH/DCE D001.2007)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生猪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生猪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大连商品交易所将采用最新版本。   GB 8470—1987瘦肉型猪活体分级   NY/T473—2001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3.术语和定义   3.1活体重   生猪空腹6小时后称量的活体实际体重,单位kg。   3.2活体膘厚   活体膘厚的定义符合GB 8470—1987的规定。   4.质量要求   4.1生猪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品质技术要求。   (1)外形:头小、无明显腮肉,前后躯丰满,腹部小,背线与腹线平直,体质结实、外型紧凑。   (2)体重:活体重在95—105kg。   (3)活体膘厚:膘厚≤2.5cm。   4.2 动物卫生检验(含违禁药物检验)、检疫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5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基本要求   (1)测定仪器为超声波活体测膘仪、笼秤(磅秤),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应进行计量检定,取得合格证书的方可使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2)有合格的测定人员。   (3)检验原始记录应由检验员亲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妥善归档保存。   5.2测定指标及测定方法   (1)外形评定:肉眼观察,符合瘦肉型猪外型要求,无异常现象。   (2)活体膘厚:采用计量检定合格的超声波活体测膘仪测定最后肋骨距中线4cm处对称两点测定膘厚作记录,取其平均值为活体膘厚测定值,单位cm,保留一位小数。两点测定误差在5%之内,否则视为无效,需重新测量。   (3)体重:采用计量检定合格的笼秤(磅秤)称量个体活重,单位kg,保留一位小数。   5.3检验规则   (1)组批规则:养殖场,以同一养殖场、同一天或同一时段出栏的生猪为一检验批。   屠宰厂,以来源于同一卖方、同一时段出库的生猪为一检验批。   (2)抽样方法:每批生猪交割数量最低要求1 0 0头。按照每一批次生猪数量的2%随机抽取。按比例计算的抽取数量不为整数时,按进位计算。   例如:有一批交割数量为1 2 0头,按2%计算为2.4头,按进位处理,应随机抽取3头进行检验。   5.4判定规则   (1)抽取的所有样本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群体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次判为不合格。   (2)抽取的单体样本测量值中,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单体样本判为不合格。   5.5检验参与人员   入库时,须卖方、指定质检机构和仓库三方共同确认检验结果。   出库时,须买方、指定质检机构和仓库三方共同确认检验结果。   6运输   运输应符合NY/T 4 7 3-2 O 01的有关规定。   7附加说明   7.1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7.2本标准自2007年 月合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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