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万物皆有新鲜事
猪年注定了关于猪的故事特别多。猪肉上涨已经触动全社会的神经,有的地方给猪上保险,可有的地方却强行阉割农户的公猪。如8月21日《云南日报》的一则报道说,7月31日江川县雄关乡约有13头公猪被强行阉割。之后几天,在该县九溪乡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截至昨日记者发稿时,江川县许多农户自养的公猪都遭到了强行阉割。 公民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已经被写了即将生效的《物权法》草案。今年两会期间刚刚获通过、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新闻报道中并没出现的“阉割手”——从另一篇报道中可以推测是当地的畜牧站工作人员,不经公猪主人的允许,采用砸锁,拆猪圈,控制公猪主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阉割农户的公猪,可以肯定地说是一种明目张胆侵犯个人财产的行为,是赤裸裸的犯法行为。公猪的嚎叫中,被阉割掉的绝非血淋淋的猪腰子,还有农户的自主安排生活经营活动的权利啊。 从报道中看,当地此举师出有名:“预防控制疫病传播,保证仔猪质量”,“使用畜牧站专门配种的公猪提供的优良的猪精,有利于改善猪的后代品质”,有利于江川打造生猪品牌。而笔者推测,其实为了排挤掉竞争对手:农民私养的公猪阉割了,畜牧站专门配种的公猪就成了唯一的种源——每次6元,就成了摇钱树。这是垄断牟利行为,绝不单单是为了“改善猪的后代品质”。 假如这种推测是笔者的小人之心,那么,“预防控制疫病传播,保证仔猪质量”等就能成为公权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的理由?显然不能。公猪,母猪,仔猪,都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其质量如何农户自己最关心,并不需要政府部门越俎代庖。何况,政府部门根本就没有肆意处分的权利,政府可以做的只是建议农户接受,但绝不能强迫农户接受。 至于江川县畜牧事业局副局长陈伟所说的“私养公猪配种违法”,更是无稽之谈。市场经济里,微观经济领域里,一切事物都应该交给市场主体去独立完成,政府并不能插手,否则就是行政乱作为,就是干扰市场环境。私养公猪是农户的权利,有人愿意花钱选择自家的母猪与私养的公猪交配也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这种交易中,政府只应该监管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有强买强卖行为,并不能限制农户替自家的母猪选择交配对象的权利。 一家农户愤怒地质问:“哪个有权利乱撬别人的门,我想要个说法!”这是公民可贵的财产意识的觉醒。笔者希望他们能将“阉割手”告上法庭,伸张自己的权益。笔者也希望当地法院能秉公执法,对政府工作人员动用公权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给予惩罚,还农户一个公道,给神圣的私人财产树起一道屏障。——如果这种犯罪行为得不到惩戒,可以想象更多的公民权利将被无情地阉割掉,只不过都顶着一个美丽的为民着想的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