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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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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1: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医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6年夏秋之季,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猪“高热病”疫情,对养猪业造成很大损失。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我部及时部署开展各项防控工作,通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分离鉴定、动物试验等科技攻关,发现了高致病性蓝耳病变异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病毒),证实疫情主要是由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引起的,并研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技术措施。为做好2007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猪病防控的组织领导   养猪业在我国畜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对养猪业危害很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目前即将进入猪病高发季节,近期各级兽医部门要把防控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防控作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各项部署安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猪病防控准备工作   各级兽医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按照我部组织制定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附件1)和《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附件2)要求,制定本地猪病诊断、免疫和消毒程序及治疗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技术培训,做好防控猪“高热病”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时,能够及时诊断,及时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强化主要猪病免疫   各地要按照要求,在5月中旬猪病高发季节前,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免疫和强化免疫工作。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使用即将投入市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或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猪瘟推荐使用猪瘟兔化弱毒脾淋苗,通过有效免疫,建立预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主要猪病的有效免疫屏障。   四、加强疫情调查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要配合曾发生疫情地区的兽医部门,加强对生猪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发生规律,查清疫源,消除疫情隐患;发生疫情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疫病诊断,提出防控方案,指导做好防控工作。   五、加大检疫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加强对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收购、贩运病死猪及其产品,加大公路、铁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防止流通传播疫情。   六、加强养殖环节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进改善中小养殖场(户)防疫和圈舍卫生条件,建立定期免疫、消毒及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增强饲养者防疫意识,提高防疫水平。规模饲养场必须实行封闭饲养,对引进猪要严格隔离检疫,严格限制人员流动,防止疫情传入。   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到对病死猪“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提高广大养殖者防控疫病的知识水平和意识。   附件: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      2.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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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11: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预防控制、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与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2.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2.1.3 病原学指标 2.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2.2结果判定 2.2.1 疑似结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2 确诊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2.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3 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3.4 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控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疫控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按规定公布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4.2 确认疫情的处置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4.2.2.7 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控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4.3 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控制 5.1 监测 5.1.1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 5.1.2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 5.1.3 监测范围 5.1.3.1 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跨县调运的生猪。 5.1.3.2 对种猪场、隔离场、边境、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生猪进行重点监测。 5.1.4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5 监测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机构。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识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消长情况及时加强免疫。 5.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生猪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畜禽标识运输、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病(死)猪及其产品。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11: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2 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猪病发生与流行,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各地结合当地饲养特点和疫病流行情况,对其它猪病实行免疫。同时应及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免疫抗体消长情况调整免疫程序,以确保免疫质量。 各地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免疫方案。 二、免疫病种 本方案包括的免疫病种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肺疫、猪丹毒、猪链球菌病、猪大肠杆菌病、仔猪副伤寒、猪喘气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和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等。 三、推荐的免疫程序 (一)商品猪 免疫时间 使 用 疫 苗 1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注1] 7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注2] 20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 21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注2] -日龄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注2] 链球菌Ⅱ型灭活疫苗[注2] -日龄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注2] 仔猪副伤寒弱毒疫苗[注2]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注2] 日龄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注2] 日龄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瘟弱毒疫苗 70日龄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注2] 备注:1.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2.[注1]:在母猪带毒严重,垂直感染引发哺乳仔猪猪瘟的猪场实施。 3.[注2]: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 (二)种母猪 免疫时间 使 用 疫 苗 每隔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初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细小病毒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经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产前-周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大肠杆菌双价基因工程苗[注2] 猪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注2] 备注:1.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出现前1-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免疫两次。 3.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4.[注2]: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 (三)种公猪 免疫时间 使 用 疫 苗 每隔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每隔个月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备注:1.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出现前1-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免疫两次。 3.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四、技术要求 (一)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或已注册的疫苗,并做好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和运输。 (二)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免疫过程中要做好各项消毒,同时要做到“一猪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四)经免疫监测,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尽快实施一次加强免疫。 (五)当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对受威胁的猪进行紧急免疫。 (六)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楼主| 发表于 2007-4-3 11: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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